正文 第21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0817:04:59

    (1)汉代“辟门”制与西方“议院”的对接

    《尚书-舜典》曰:“舜格于文祖。于四岳,辟四门,名四目,达四听。”

    意为舜前往文庙祭祀后即位,谋治于四岳之官,开四方之门以求天下贤俊,并广纳四方视听,以助其决于天下之蔽。

    汉代据此在府、州、郡、县设置开门延请人才的“征辟”制度。

    尽管这种人才举贤选拔制度与欧洲“议院”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但康有为却将“辟门”比附欧洲的下议院或者民选议院,使传统的官僚体系在性质上相类于近代欧洲的议会体系,从而使中央及地方“征辟”贤俊人才的方法,一变而为民选议院的方法,由此所产生的议院就理所当然地以“征辟”的方式来完成民选议员的程序。

    2011-03-0817:06:53

    【史外肆言】:康氏劳心矣!今之人大代表选举合康氏之议否?中西相化固难矣,民选代表与上级“钦”选代表,相袭于欧洲选举制乎?相袭于汉代征辟之制乎?

    2011-03-0817:28:41

    (2)汉代推举“议郎”与民选议员的对接

    如果辟门可以理解为下议院的话,那么,“约十万户,而举一人,……名曰议郎”,即是下议院议员的比较合适的称谓了。

    议郎之职,在汉代九卿制中,为光禄勋属官【6】。士人出任者为议郎,秩(俸禄)比六百石(一石约合今制41公斤),属于中级官僚。

    议郎一般由一定社会地位的士绅按谕令推举,或由地方长官向朝廷推举(考选)产生,职在评议朝政或为帝君提供意见咨询,经历久者,得由君主选拔擢用出任郡长吏。

    汉代议郎的士绅推举(或考选)、议政及谘议性质,使康有为在中国政制中找到了与欧洲议员相类比的对象。康有为在《日本变政考》卷十二按语中说:

    “汉之以资为郎者,非捐官之谓,选资富五百万者,得考选为郎。西例月纳租税喜林数十者,得为议员。其义略同,取其富则不贪私也。今欲筹款,必使民心所自愿者,道乃易行。故选富民为州县各省议局,诚不可不行也。”(康有为,《日本变政考》)

    【6】光禄勋为汉代九卿之一,按《汉书.百官公卿表》:“郎中令,秦官,掌宫殿掖门户,有丞。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禄勋。”

    王莽时改司中。秩中二千石。有丞一人,秩千石。属官有大夫、郎、谒者、期门、羽林等。其中,郎,无定员,文武兼有。士人出任者为议郎,秩比六百石,职在评议朝政或为君王提供意见咨询。其余诸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执戟宿卫。有中郎、侍郎、郎中等多至千人。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

    2011-03-0817:31:09

    (续上)

    议郎与议员相类同的关键,是欧洲议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有财产多寡的规定,而汉代被考选或推举称为议郎的条件之一,是资富五百万(按:单位不详,估计为汉代钱制之五百万钱)。

    在康有为看来,对议郎和议员在财产上的要求,是出于“富则不贪私”的原则。由此可见,将议郎和议员嫁接的结果是,借用古制而将西制议会制度引入中国时,会因为“古已有之”而容易为人所接受。

    不过,议郎终究不是议员,不管是士民推举还是地方官考选,都不是欧洲议会制的“民选”——那怕是富有者之间的一种游戏,也会由于这个游戏在有选举权者之间的相对公平性,而获得一种认可;因此,康有为就按照欧洲议员产生的“民选”方法,来了个“约十万户,而举一人”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民选议员的选举资格一般以财产权作为限制条件,即在1944年以前,欧洲大多数国家的选举权并没有普遍惠及到穷人和女人,选举还只是有财产的成年男性国民的权力,在这一点上甚至还不如古希腊城邦制国家。

    而欧洲给予有财产的成年男性的选举权也不是出于康有为理解的“富则不贪私”的原则,而是欧洲民族重视财产权的社会传统使然。康有为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欧洲议员的选举权做了符合中国政治思想的解释。在康有为的理解下,将汉代“议郎”比拟为欧洲的“议员”,就有其合理性了。

    2011-03-0817:33:55

    【史外肆言】:康氏再劳心矣!议郎同于议员乎?答曰:不同。再问:形不同抑或实不同。对曰:实同形不同。

    盖中西形之不同,乃虚。然何谓实同?对曰:就中国传统则例而言,实也;虽形比照西洋而有不同,却无改其实也。

    2011-03-0900:20:41

    与feiwuhuanyouji君研讨:

    1、先想办法富国还是先改制?这是伪命题,也是悖论。实际上,两者之间的纠结,正是1978年前重大政争的主要原因。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再接下去介绍的有关君主立宪的认识之争时,会涉及到。

    2、国富了,民富了,还要那个什么什么干什么呢?——如果如荀子所言,政治修明、社会清平,一切西化的东西皆为浮云,但如果找不到如此这般的方法,学学人家,也是应该的。我不主张再这个问题上有个假定的前提,最好是走着瞧瞧看。看某某的表现。

    3、农民起义打出的均贫富等口号,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是中国人对土地所有权及其分配权的一种真实态度。这个态度存在的前提是,土地的公平分配与否,是社会公正性或正义性的实质所在。因此,这个观念在中国的影响力要远大于其他文明地区。

    2011-03-0900:37:11

    (3)议会职权与谋及庶人及国人皆可

    欧洲议会的职权基本上不出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议决权四项,而康有为重视的始终是议决权、财政权和监督权,而不是立法权及宪法问题。

    前已述及,立法权主要在上议院,而且甚至直到1895年康有为发起《公车上书》时,英国的下议院还只能部分地参与立法。

    对康有为此时未关注立法权与宪法制定权的原因,学者们认为是迫于时机和满清皇室是否能接受的问题,在这策略上是合理的,但恐怕更重要的原因是“宪法”问题,在中国政治传统中是早已解决了的一个问题。因为中国的法源基础和思想在帝制时期是明确不存疑义的,即君子受命于天和法天则地的立法原则。

    相反,由英国革命(权利运动)、法国革命革命与美国革命及启蒙运动所倡导的权利平等、社会自由和三权分离思想,是欧洲在经历了17-19世纪的社会动荡和变革后,才逐渐被确立为宪法的法源基础。

    而宪法作为根本法,更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体制和法学理论对“宪法”的一种追认式命题;除美国宪法外,“宪法”本身在欧洲革命时期还没有作为明确的立法思想而进入立法实践,至少法国在1870年以前还不是,17世纪英国宪章运动时期对宪章的法律地位也模糊不清,以至于英国直到今天也没有一部美国式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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