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0900:43:27

    (续上)

    事实上,在欧洲,宪法是作为对君权的制约而被抬入了立法领域,目的是改变或限制君主在立法中的至高无上地位。

    而康有为在酝酿改制思想过程中,是难以像今天的人们那样,对宪法的作用和法律地位有着清晰的认识。

    因此,他对欧洲议会制的关注,始终将重点放在议会在财政权、监督权、议决权方面的权力,而这些权力暂时并不涉及君主的法律地位,而将这些权力赋予“辟门”那样的“议院”体制,是对君权的一种合中国政治思想的维护。

    中国所面临的内忧外患的严重局势,迫切需要“上下一心,君民一体”这样能“合四万万之众如一人”的局面出现,这是拯救中国不被倭寇及列强欺凌的最重要的国家大事。

    而能推动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方法,就是师法《尚书.洪范》的“谋及庶人”、《孟子》的“国人之皆可”,《尚书.盘庚》的“命众至庭”、《周礼》的“皆合大众”等,以便达到“通忧共患,结合民志”的目的。

    要为这个国民总动员方案设计一个机构的话,拥有财政权、监督权、议决权的欧洲议会制的下议院,就是应该借鉴的一个合理选择了,因为按照郑观应未必正确的认识,泰西社会“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故而需要改变满清朝廷的制度以设立议会,“约十万户,而举一人”为议郎,以供皇帝“随时请对,上驳诏书,下达民词”。

    康有为的这一改制思想,目的在于恢复中国王制时期的政治传统,即“上下一心,君民一体”的大同理想,只不过借用了欧洲的议院体制而已。

    无疑,康有为将欧洲议会及其职权与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实践相对接的做法是成功的,通过中西对接,为急求抵御外侮良策的中国提供了一个兼顾西风东渐潮流和历史传统的政治方案,进而使这一方案成为变法维新运动的思想基础。

    2011-03-0900:54:29

    【史外肆言】:以宪法来做为政权合法性的标签,是美国宪法(1789年?)出现以后的事情。但即使如此,英国也不依靠美国那样的成文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因为说到底,国家首先是由人构成的,而不是由法构成的。

    我们说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已经解决了宪法问题,是就宪法的法源基础而言。这个法源基础,由君子受命于天的权力概念、法天则地的立法原则、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法律准则构成;同英国一样,是宪法惯例(非成文宪法)在主导着法律实践。

    但当帝制国体覆亡后,新国体新政权的合法性,既然采纳了欧洲那样的自然法则法律观念,而不是中国的自然法观念,宪法的成立,即成为决定国体的首要事件。

    2011-03-0901:09:22

    (4)国是议决程序和多数原则即“三占从二”

    1890年,刘启彤写《英政概》,对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及议事程序作介绍,其中议会对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命令的监督程序如下:

    “议政之权,凡积务之行止,法律之因革,财用之损益,皆下议院议之。既成,请于上议院,上议院有所不可,则罢之。上议院请于君,君有所不可,则罢之,君可罢之,而不可改之。上议院可使改之,而不可得自改。君所交议、上议院所交议者,苟不便于民,皆得而违之。……上议院能自定律,惟不得立税则。”

    除税则之外,立法权在于上议院;政事及政令监督权在下议院,下议院议案形成后应提交上议院复议,如上院认为不可,则不能通过,可要求下院修改再议,但上院不能按照自己的意见去修改;如上院将下院通过的议案报于君主,君主可否定议案,但同样不能自己修改这个议案;而君主或上院可以提出议案交由下院讨论,但下院可拒绝此类议案。

    2011-03-0901:16:12

    (续上)

    这里当然不是介绍英国上下议院与君主之间的国是议决程序,而是介绍中国人了解到的英国议会的议事程序。

    不管所介绍的议事程序是不是英国人真正的议事程序,但只要这一介绍内容没有为更新的介绍所否定,我们通过介绍所接受的,便会被认为是在英国真的如此议事。

    在与西方交往中了解和认识西方问题的这一模式,几乎就是百年来中国人了解和学习西方思想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的关键是中国人习惯于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政治传统去理解西方的政治原则。

    因此,欧洲议会议事程序所包含的上下议院相互制衡、议院与君主相互制衡的程序,在康有为看来,君主拥有的否决权与下院的同意权之间的关系,与《孟子》所讲的国君进贤之程序“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几近类同:

    “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就这一类同现象,康有为曾经对听他讲学的学生说过:“与众共之,与众弃之,国人皆可,然后可,皆谋及庶人之意。今西人有上议院、下议院,即孔子之制。”【7】

    康有为强调的谋及庶人的含义,有着程序上的安排,比照欧洲议院制,可理解为国人以上书方式向议院提出诉求,经过议郎议决,然后交由君主裁决,即议院拥有相对议决权,君主拥有最终裁决权。

    【7】语出《万木草堂口说》(佚名),《康有为全集》第二集。

    2011-03-0901:22:14

    (续上)

    那么,欧洲议会下议院所拥有的绝对议决权,在中国的政治思想中有对应的政治实例吗?

    这是康有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好在《尚书.周书.洪范》中,周武王问政于箕子,箕子提出的第七策中,有立时人卜筮且遵从多数的建议:

    “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尚书-周书-洪范》)

    夏商周三代有大事卜、小事筮的传统,这有点类似古希腊人遇大事难以决断时,到神庙请求神旨意的做法。

    箕子所列龟、筮、卿士、庶民、君王五个具有表决权的对象中,卜筮按“三占从二”的多数决断,是一种绝对决断权。相比之下,庶民、卿士和君王只拥有相对议决权。

    此言下之意,指在涉及诸如筹饷事宜时,欧洲下议院对政事的绝对监察权,是可以引入中国的,以免君主专断导致政策失误,因而,康有为才在《公车上书》中建议“凡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皆令会议于太和门,三占从二,下部施行,”并不一定非要君王参与决断不可。

    康有为将《尚书.洪范》的卜筮“三占从二”之说,理解为可比拟欧洲议会议决国事时的三分之二多数原则,是对儒学经典的大胆诠释。这或许有失严谨,梁启超也并不认可康有为这种为达目而武断的对待经典的方法【8】,但康有为却又一次取得了成功。

    他的中西方政治思想相互比附的做法,将君主之“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的决策权给予了否定,而将这一议决权赋予了他虚构的中国的下议院“辟门”,以使其可按照“国人皆曰可”的要求做出正确的决断。

    【8】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台)商务印书馆,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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