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3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0901:24:25

    (5)上书、推举与民选问题及制度局

    汉代议郎制采用的是推举和考选的方式,欧洲议院制选举议员采民选方式。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民选的选择权在民,推举的选择权在官或士民。正是这一区别,使推举失去了议会制国家主权在民的法理支持。而在推举和民选之外,还有君主敕选、自愿禅让、荐举、公举、察举等方式。

    康有为早在1888年,即对议郎或议员的不同选举方式有清楚了解,并在致曾纪泽的信中,区分了敕选、官选、民选选举方式的不同,亦即推举、征辟、荐举等带有明显的官选性质,而察举、推举官选和民选皆可;因此,民选议员的欧洲模式被康有为修正为“约十万户,而举一人”的中国方式。

    在欧洲,民选权利由有一定财产权的成年男性国民行使之,而在康有为这里则是按户而举。这自然不需要核定或区分男女的财产权,只要一户一票即保证了组成庶民共同体的家庭在选举权利上的平等而不是个人的平等。

    由此可以看出,康有为在议院制如何能成为满清变制范例问题上,是较为谨慎的,他要在维护帝制传统基础上,通过引入欧洲的议会制而达到改造帝制使其重新具备王制政治理想的特征,而使帝制得以制度更新。

    2011-03-0901:33:25

    (续上)

    康有为在《公车上书》之后中进士,被任命为工部主事。但他并没有实际履职,而是将精力用在撰写上清帝书中,即撰写了上清帝第三书(1895年5月29日)、第四书(1895年6月30日)。

    其中第三书废弃了第二书(《公车上书》)中民选乡官的建议,得到光绪的赏识。第四书提出了“下诏求言”、“开门集议”、“辟馆顾问”建议。

    康有为并提出辟馆之顾问的四个来源:一取于翰林,二取于荐举,三取于上书,四取于公推。荐举之法是令大臣及州县各荐人才,公推之法是由郡县分举熟悉情势的通才。这样,一个民选下院和由翰林、荐举、上书、公推各种方式相结合的上院就被设计了。

    而第四书中所提的“下诏求言”,是中国帝制各代惯常使用的集思广益的方法。

    第五书(1897年)对中国被瓜分的危险提出警告,建议光绪从三个方面进行国是改革:一采法俄日以定国是,二大集群才以变政,三促使疆臣各自变法。

    第六书(1898年1月)建议皇帝选定国策、遴选才俊担任官职,创立“制度局”协助政制改革、草拟宪法,设立取代军机处、六部的12个管理局来管理国家等。

    在此后的2月,康有为又第七次上书,建议光绪效仿日俄君主(明治天皇、彼得大帝)行立宪之制。至此,康有为的议会及宪政思想大体上形成,并开始影响朝堂具有改革倾向的士大夫官僚和民间的士子们。

    而康有为第六书提出的设立“制度局”草拟宪法的思想,和第七书建议效法俄日君主立宪政体的建议,无疑构成了戊戍变法之“变法”的核心目标。

    2011-03-0902:23:50

    不管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践中,重视推举、荐举而不轻易实施民选,实际上也主要是受政治传统的历史影响。

    2011-03-0902:26:39

    中华民国政府,在1928-1949年间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践中,重视推举、荐举而不轻易实施民选,实际上主要是受政治传统的影响。

    2011-03-0911:38:15

    【史外肆言】清末中国士子对欧洲宪政的解读,最显著的特点,是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政治传统去理解西方的政治原则。这一特点不失为稳妥,但可惜的是,年轻一代士子以更急切的情绪,将这些稳妥之策视为保守,以至于逐渐走向激烈的变革。但从后续历史来看,最终还是不得不回归张之洞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逻辑上去。当代改革开放的著名逻辑,便是“以社会主义政治为体,以资本主义经济为用”。只不过,体用之辩,仍然不绝于耳,且越来越失去了方向——在发展经济的浑沦中,浑沦不清的是价值观念和道德精神。

    惜乎?

    2011-03-0911:52:56

    三、1898年变法:失败与影响

    1、康有为的君主立宪倡议

    受甲午战争失败刺激,康有为自《公车上书》之后,接连上书光绪皇帝,吁请改制变法,实行君主立宪。他在1898年7月代拟的《请定立宪法开国会折》中,明确提出了立宪法、开国会的建议:

    “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国受治焉。人主尊为神圣,不受责任,而政府代之。东西各国皆行此政体,故人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已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康有为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请定立宪法开国会折》)

    君主立宪政体的好处,除了可以实现君民一体之外,还因为君主**自身存在弱点:

    “吾国行**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不弱?概千百万之人,胜于数人者,自然之数矣。”(康有为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请定立宪法开国会折》)

    为了使光绪采纳他的变法建议,康有为还以日俄政体为例,说明变法对于中国转弱为强的重要性:

    “治窃考之地球,富乐莫如美,而民主之制与中国不同,强盛莫如英、德,而君民共治之制,仍与中国少异,惟俄国其君权最尊,体制崇严,与中国同。其始惟瑞典削弱,为泰西摈鄙,亦与中国同。然其以君主变法,转弱为强,化衰为盛。……故中国变法,莫如法俄,以君权变法,莫如采法彼得。

    以俄国大彼得之心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为政法而已。”(康有为《上清帝第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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