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115:20:19

    作者:风去留连发表日期:2011-3-2110:14:00

    居兄还真是“浅入深出”,晚辈只能望其脚脖子了。

    农耕-乡绅体系的优点被你挖掘的相当到位。

    不过回到现实,情况是世界依然掌握在工业-军事的体系中,所以不仅要挖掘优点,更应理性的看待缺点,

    =======================

    风兄,谦虚了;也过奖了。我会将“浅入深出”看作是一种批评,因为目前我还未做到“深入浅出”,我再努力一些时间吧。

    至于,挖掘中国农业-士绅体系的优点,是特意而为之,主要是针对国人对古代中国批得太面目全非的现象。至于,它的弱点,还真是有一些,如皇帝之权与皇帝个人能力不附的问题,儒学一派是故非今的思维倾向问题,宋代之后出现的以文领兵问题,魏晋之后出现的以礼入法问题,甚至到唐代形成的社会上层生活奢靡的问题,等等。也恰恰是这些问题,导致了宋代以后,华夏族雄风难继,逐渐衰弱。

    2011-03-2116:53:34

    4、欧洲的民族共和国、民族主权国家与共和制政府

    在通往现代共和国的道路上,英国以其13世纪的大宪章制定、17世纪的权利革命、19世纪的宪章运动而被赞颂。

    而法国1789年革命后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的摇摆,使得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最终结盟,而促进了民族共和国的产生;欧洲的殖民地国家美国,由于得益于英国革命的启蒙而建立了没有国王的宪政共和国,由于在这个政体中,不存在欧洲大陆的贵族集团而被称作民主共和国。

    在这一过程中,拿破仑家族的兴起,以及这个家族企图恢复大日耳曼民族对欧洲大陆的统一理想,而激起的民族主义思潮,反而将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政体各异的民族国家。

    到19世纪70年代时,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瑞士、葡萄牙等国家成为民族共和国,德意志各邦国则由皇帝和官僚政客所统治,斯拉夫各支系则形式上以君主立宪为政体,实质上保留着较多的君主制成分。

    2011-03-2116:56:06

    (续上)

    与此同时,在全球殖民地中,受欧洲民族国家思潮的影响,一些古老的民族,也开始以民族为概念来筹建标志民族独立和民族生存权利的国家实体。

    如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伊朗、尼日利亚、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等,纷纷从西班牙、英国、法国的控制下走向民族独立,特别是西属南美殖民地的独立,使建国不过40余年的美国拣了一个便宜,它在1823年以门罗主义的方式将这些新独立的民族国家看作是自己的势力范围。

    到1870年时,民族国家体制开始流行起来,并最终以民族独立性和民族精神将具有相同信念、相同生活习惯、相同语言渊源、共同精神意志、共同血缘起源、共同历史等自觉意识的人群组成为一个国家和主权实体。

    不管在历史和血缘关系上的共同性到底能否得到证据的证实,只要人们彼此之间具备了相互认同的意识,一个以民族为名的国家,即可以被认为通过自决的方式,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单位而享有独立和主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标志是:得到邻国确认的国土边界、代表国民意志和独立生存权利的政府、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习俗及其成文法律、个体可为集体安全与抵御外部威胁承担责任与义务的意志等。

    2011-03-2116:57:37

    (续上)

    不管如何描述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的含义,都无法在既有的观念上做出更合理的解说。

    这意味着使民族国家得以成立的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因而若干个“民族”可以合而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可以被拆分为多个国家。

    日耳曼人各族系在欧洲、美洲、大西洋岛屿上建立的众多国家,即属于拆分类型,而今天被称作德意志国家的国家实体实际上由若干更小的日耳曼族系统一而成,则属于统合类型。

    但无论如何,民族国家的出现,对于欧洲殖民地那些被殖民者奴役的人民来说,为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支持,同时原殖民者国家也由于民族国家的存在,而得以通过施加影响而从民族矛盾中继续谋取自私

    的利益。

    2011-03-2116:59:58

    (续上)

    由于民族国家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中,包含着能代表国民意志和独立生存权利的政府这一“公认”的假说,因此,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可以被认为能代表国民的真正意志及生存权利,就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而在这一问题上,西方社会从自己走出黑暗中世纪的痛苦中,从战争厮杀的血腥教训中,从社会革命引发的政治冲突中,从奴役和控制殖民地人民的精神、思想和财富经验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宪政共和政府,而这一结论也仅仅比较适宜于1860-1945年之间的欧洲。

    这一时期欧洲人理解的政府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一部作为国家权利关系总原则的宪法,宪法的产生须经过议会一类的权力机构的必要程序。

    (2)有一个民选的或世袭的国家最高权力代表人,当这个最高权力代表是世袭时,可称为君主,当这个最高权力代表为民选时,可按公意而被替换。

    (3)“民选”之有资格的选举人,其资格需要得到法律(即宪法)的规定或授权,如欧洲在1892年前,授予成年男子以选举权而女人则没有,再如1832英国《议会选举改革法》规定年收入不足10英镑者没有选举权等。

    (4)满足前三个要件基础上,得按宪法规定组成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且相制衡的政府。政府首脑可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或经民选且名义上由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授予其行政权,政府首脑一般有任期限制。美国式总统制属于前一种,英国式首相制、法国式总理制属于后一种。

    (5)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的成员,得由具有选举资格的选举人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产生,且有任期规定。

    2011-03-2117:01:52

    (续上)

    以这些概念和原则建立的民族国家,被称为民族共和国。

    1870年甚至1914年之前,民族共和国较普遍地以财产权作为行使政治权力的前提,实际上这样的公民权利并没有惠及全体国民,因而它应被理解为是由于商业力量的发展,而改变了欧洲社会传统的贵族-平民结构,从而导致必须变更传统的贵族共和国政体,而使新的共和政体,事实上成为一个商业共和国——这样的共和国在政治权力还没有惠及全体国民之前,实际上只是贵族共和国的一个放大版。

    由此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民族共和国的宪政共和政体是商业力量发展的产物,而不是这样的政体促使了商业的发展。

    近代中国感兴趣于西方共和政体时,关注的是共和之名而不是共和之实。因为在那个时代的中国人看来,以人民之名改造帝制。而使帝制以君主立宪的方式得到民意的支持,是使帝制获得对抗列强力量的可选择方案。

    2011-03-2117:04:42

    (续上)

    如果我们明白1870年以前的欧洲,在国家概念上的模糊和国家政体的尚未成型事实,如果也能明白日尔曼人的社会,在1870年以前还处于国家和主权未定型阶段,便可明白,在19世纪中后期已进入中国人视野的西方的宪政共和制,实际上在欧洲也只是刚刚站稳脚跟。

    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欧洲文明“先进性”的象征,更不能作为中国必须推翻帝制的强有力的理据。

    如果以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占据香港及九龙半岛、广州湾、胶州湾作为它们社会制度先进的证据的话,比它们占据中国领土更多的俄国的沙皇**与农奴制,能不能作为证明俄国社会制度更先进的证据呢?!

    看来,在这一问题上,不仅那一时代的中国人没有完全弄清楚,便是今天的中国人也没有弄清楚。

    真正的问题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地说不是社会制度这一社会的表象问题。那个更深刻的原因仍然在等待着我们去认识。

    2011-03-2117:11:18

    5、商业-军事体系和农业-士绅体系之比较

    对上面两节冗长的论述作个总结的话,可以看出,欧洲近代文明体系,和同期的中国文明体系,存在一些重大的差异。

    欧洲的封建制是其民族特性的产物。但封建制与之前的奴隶制社会一样,均建立在贵族-平民-奴隶(农奴)这一传统社会结构基础上。

    由于贵族、平民和农奴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一种政治关系而非自律关系,因而欧洲的君主制与中国的帝制很少有相同的地方。

    另一方面,正像中国的王制和帝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国体,却保持着农业-士绅文明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一样,欧洲的众多政体也始终有其文明传承的内在统一性,这种内在统一性可概括为商业-军事体系的文明传统。

    西方的商业-军事体系和东方的农业-士绅体系的主要特征,如下表。

《国体转型与共和之路——以新历史文化观解析近代史(连载)》最新章节就到艾克小说网【www.ik555.net】 手机版【m.ik555.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