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411:25:29

    【史外肆言】梁启超同孙文派的论战,至今仍不绝于耳。不过,现今的论争,不如梁孙之争更为深刻。恐怕这一问题,还会争论下去。不管有没有结论,继续争论本身,说明我们还没有放弃需要建立一个大家满意的国体的执着。

    窃以为,这场争论,不多不少,提供了一个启示,君主立宪和美式民权共和,大约都不是完全适合中国的那种。这不仅由争论本身无法求得一致意见为据,也由辛亥以来国人努力重建国体的实践不得其法为据。

    2011-03-2411:31:41

    (续上)

    1901年6月,梁启超曾做过一个奏折《立宪法议》,提出了立宪六点意见。

    这个不曾发出的奏折,对西方政体和宪法大义进行了论述,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君主立宪政体、民主立宪政体三类,并认为宪法乃“一国之元气”,为“万世不易之法典”,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君、官、民三者应共守之。此文中,梁启超开首即言:

    “有土地、人民立于大地者谓之国。世界之国有二种:一曰君主之国,二曰民主之国。设制度、施号令以治其土地、人民谓之政。

    “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之政)。

    “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国民谓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

    “今日全地球号称强国者十数,除俄罗斯为君主**政体,美利坚、法兰西为民主立宪政体外,自余各国则皆君主立宪政体也。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梁启超,《立宪法议》)

    2011-03-2411:35:40

    (续上)

    这是那个时代对各国政体最简洁明确的理解。

    而且,如同柏拉图所认为贵族共和政体为良善政体那样,梁启超认为立宪君主政体是政体之最良者。

    他还认识到,立宪政体为有限权之政体,**政体为无限权之政体。在立宪政体中,君有君权,官有官权,民有民权。而中国古代之君权,“非无限也,欲有限而不知所以为限之道也”,“以天为限,而天不言,以祖宗为限,而祖宗之法不过因袭前代旧规”。而使君权有限的关键,是用民权,他说:

    “是故欲君权之有限也,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之有限也,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

    “吾侪之昌言民权,十年于兹矣;当道者忧之、嫉之、畏之,如洪水猛兽然。兹无怪其然也,盖由不知民权与民主之别,而畏言民权者必与彼所戴之君主为仇……。不知有君主之立宪,有民主之立宪,两者同为民权,而所以驯致之途,亦有由焉。”(梁启超,《立宪法议》)

    梁启超认为,君主立宪这个好政体,之所以在美国和法国会转变为民主立宪政体,是因为英人虐待美属殖民者、法王波旁(按:拿破仑三世)压制其民之故。

    梁启超的这个理解,不能不说有其必然之道理。

    2011-03-2411:40:12

    (续上)

    然中国能否实行立宪政体乎?

    梁氏认为,不是不能,而须在民智稍开之后才能。

    他并以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二十年才实施宪法为证,认为中国最快也需要10年或15年时间,才能实行立宪法。而在立宪法之前,应先确定采用何种政体,然后为此去做充分的布置和准备【24】。他说:

    “……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迟缓者也!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

    “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梁启超,《立宪法议》)

    梁启超提出的办理立宪的次第计划如下:

    (一)降明诏,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

    (二)派重臣游历欧美日诸国,考察宪法及悉心研究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之异同得失,以备中国增弃;

    (三)考察人员归国后,设立法局,草定宪法,进呈御览;

    (四)同时,立法局负责将各国宪法及解释宪法名著翻译,颁布天下,普及宪法知识以开民智,获得献替(按:进献意见);

    (五)宪法草案既成,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5年或10年后,损益制定,定本既颁,此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改宪法;

    (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24】

    【24】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011-03-2411:54:11

    【史外肆言】我们来算算梁启超这六点计划之所需时间。

    (1)派重臣游历欧美日诸国,考察宪法及悉心研究,草拟宪法:怎么样都得2年;

    (2)宪法草案成,颁之,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2年;

    (3)对草案损益制定,定本既颁:5-10年;

    (4)下诏定政体,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然后新政体确立:20年。

    以上需要耗费时间:30-35年。

    自梁氏撰《立宪法议》的1901年算起,定本宪法时间,约在1910-1915年间;使新国体确立起来,约在1930-1935年年间。

    晚清最后几年欲改制为君主立宪,在1909-1910年间;民国之宪法文本,在1912-1915年间,未能定本;曹锟在1924年颁《宪法》,大家都不当它一回事;蒋中正欲在1935年定本宪法,从使一辑“五五宪草”,经十几年讨论,几易其稿,直到1947年的国大,才算颁布,却未实施便结束了在大陆的政权。1954年新中国颁布宪法,旋而因公社化运动未能真正贯彻。

    立宪殊不易,行宪更不易。

    2011-03-2412:04:00

    (续上)

    窃以为,公允来看,梁启超于1901年为君主立宪提出的计划,未必没有道理,清政府1905年开始的预备立宪进程,也大体上遵循着梁启超的路线。

    只可惜,时不待满,革命者不容许这一未必不可行的计划得以实施,便将预备立宪的满清皇室推翻了。

    但近代共和运动史实证明,不仅革命者无法逾越军政和训政这一立宪的过度时期,即便整个中国也逾越不了实行宪政而需要必要的思想和民智准备。

    因为,来源于西方社会的宪政思想,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且拥有几千年完整政治观念的国家,通过从外部引入政治制度来推进国体转型的尝试,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不经历与中国固有的政治思想相融合的过程,即可如单一民族国家日本那样顺理成章,——宪政国体在削弱或限制君主的同时,需要面对君权瓦解过程中引起的民族团结等政治课题。

    而极为重要的是,欧洲的民族共和国,本质上是城市商业共和国的一种现代发展,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国家来说,它还不具备实行的社会政治与经济条件,——这是在康有为与梁启超视野之外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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