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411:40:12
(续上)
然中国能否实行立宪政体乎?
梁氏认为,不是不能,而须在民智稍开之后才能。
他并以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二十年才实施宪法为证,认为中国最快也需要10年或15年时间,才能实行立宪法。而在立宪法之前,应先确定采用何种政体,然后为此去做充分的布置和准备【24】。他说:
“……故采定政体,决行立宪,实维新开宗明义第一事,而不容稍迟缓者也!既定立宪矣,则其立之之次第当如何?
“曰:宪法者,万世不易者也,一切法度之根源也,故当其初立之也,不可不精详审慎,而务止于至善。”(梁启超,《立宪法议》)
梁启超提出的办理立宪的次第计划如下:
(一)降明诏,告臣民,定中国为君主立宪之帝国;
(二)派重臣游历欧美日诸国,考察宪法及悉心研究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之异同得失,以备中国增弃;
(三)考察人员归国后,设立法局,草定宪法,进呈御览;
(四)同时,立法局负责将各国宪法及解释宪法名著翻译,颁布天下,普及宪法知识以开民智,获得献替(按:进献意见);
(五)宪法草案既成,颁之于官报局,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5年或10年后,损益制定,定本既颁,此后非经全国人投票,不得擅改宪法;
(六)自下诏定政体之日始,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24】
【24】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011-03-2411:54:11
【史外肆言】我们来算算梁启超这六点计划之所需时间。
(1)派重臣游历欧美日诸国,考察宪法及悉心研究,草拟宪法:怎么样都得2年;
(2)宪法草案成,颁之,令全国士民辩难讨论:2年;
(3)对草案损益制定,定本既颁:5-10年;
(4)下诏定政体,以20年为实行宪法之期,然后新政体确立:20年。
以上需要耗费时间:30-35年。
自梁氏撰《立宪法议》的1901年算起,定本宪法时间,约在1910-1915年间;使新国体确立起来,约在1930-1935年年间。
晚清最后几年欲改制为君主立宪,在1909-1910年间;民国之宪法文本,在1912-1915年间,未能定本;曹锟在1924年颁《宪法》,大家都不当它一回事;蒋中正欲在1935年定本宪法,从使一辑“五五宪草”,经十几年讨论,几易其稿,直到1947年的国大,才算颁布,却未实施便结束了在大陆的政权。1954年新中国颁布宪法,旋而因公社化运动未能真正贯彻。
立宪殊不易,行宪更不易。
2011-03-2412:04:00
(续上)
窃以为,公允来看,梁启超于1901年为君主立宪提出的计划,未必没有道理,清政府1905年开始的预备立宪进程,也大体上遵循着梁启超的路线。
只可惜,时不待满,革命者不容许这一未必不可行的计划得以实施,便将预备立宪的满清皇室推翻了。
但近代共和运动史实证明,不仅革命者无法逾越军政和训政这一立宪的过度时期,即便整个中国也逾越不了实行宪政而需要必要的思想和民智准备。
因为,来源于西方社会的宪政思想,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且拥有几千年完整政治观念的国家,通过从外部引入政治制度来推进国体转型的尝试,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不经历与中国固有的政治思想相融合的过程,即可如单一民族国家日本那样顺理成章,——宪政国体在削弱或限制君主的同时,需要面对君权瓦解过程中引起的民族团结等政治课题。
而极为重要的是,欧洲的民族共和国,本质上是城市商业共和国的一种现代发展,对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国家来说,它还不具备实行的社会政治与经济条件,——这是在康有为与梁启超视野之外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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