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2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510:29:23

    2、宣示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及制定资政院、省谘议局章程

    迫于内外压力及立宪舆论,清廷于1906年9月1日明诏《宣示预备立宪谕》,谕令将在准备完善后实行宪法。此谕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各国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诏大信?固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晰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5】

    此谕令对宪政的理解基本上是准确的,即实行宪法,取决公论,明定权限,财用及政务公之于黎庶。

    而宪政的核心在于明定君权、民权。

    对此,谕令的立场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此大权应指事涉主权之权而不是“大小”之权,属于君权之权力;而庶政应指教育、财用、政务、武备、巡警等国内行政,可公诸民权。

    谕令所谓预备立宪的含义,是指从官制入手进行政体改革,同时厘定法律,推行新政,作为预备立宪之基础。

    但是对立宪之具体时期含糊其词,只说数年后“妥议立宪实行期限”,这不免使倡言立宪的开明派心生疑虑。

    不过清廷也以议定官制表明它在行动。

    11月颁布中央官制设立方案,对旧内阁进行裁撤并调,内阁及军机处、外务部、吏部、学部、民政部(之前为巡警部)、度支部(原户部)、礼部(合并太常、光禄、鸿胪寺)、陆军部(原兵部,原练兵处、太仆寺并入,海军部及军咨府未设前职能在陆军部)、法部(原刑部)、大理院(原大理寺)、理藩部(原理藩院)等1阁11部政府体制确立。

    一个仿行现代政府的中央政府体制,总算有了样子,并使王制和帝制时期的三公九卿制,到此终结。

    【5】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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