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0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717:48:53

    (续上)

    与欧洲通行的议员体制不一致的是,资政院200名议员,由钦选和互选两种产生方式,且各占50%。互选议员指由各省谘议局议员相互选举产生的资政院议员,但须督抚覆加选定。

    这样,资政院、督抚与省谘议局议员之间的关系就变得交杂不清。试设想,当一个互选的谘议局议员被督抚按照君主的示意否决时,君权和议员民选之权的冲突该如何解决?

    这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常常出现的情景,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处理,因为在这个方案中,并没有赋予谘议局罢免或监督地方首长督抚之权力,行政权明显高于立法权。

    2011-03-2717:52:32

    (续上)

    省谘议局议员,按《谘议局章程》规定,由民选产生。

    选民资格规定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男子:

    -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业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或与中学同等或中等以上之学堂毕业,得由文凭者;

    -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

    -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

    -在本省地方有5000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具有上列条件之一年满25岁之本省籍贯男子;

    -非本省籍贯男子,寄居本省十年以上满25岁之男子,在寄居地方有10000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

    候选人资格,规定为满足选民条件的30岁男子。即凡选民(25岁男子),年龄达30岁,即具有候选人资格。

    对选民及候选人另有品性不断的禁制,如悖谬营私武断、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营业不正、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未结清、吸食鸦片、有心疾、身家不清白、不识文义等8项。

    2011-03-2717:56:25

    (续上)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中对财产的规定,仿照欧洲之惯例,但只是作为条件之一,而不是如欧洲那样的全面财产权,这一不同,典型地体现了东西方社会思想背景的差异。

    另一个差异是,对学业的要求,则更多地承袭了中国社会重视智力成就的传统,但同时以“不识文义”来限制选举权,则使拥有选举权的人大为减少。

    至于没有赋予妇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则与西方主要宪政国家相同,不能被看作是对妇女选举权的限制。

    在现代西方宪政发展历史中,妇女的选举权最早于1893年在新西兰成为可能,1906年芬兰妇女享有选举权;而英国是1918年才赋予妇女选举权,美国是1920年赋予妇女选举权;在平等精神最为张扬的法国,直到1944年才赋予妇女平等的选举权,瑞士是直到1971年才实现男女普选权平等。

    选举权的有关规定,从体现民权立场上看固然重要,而真正可参加选举的人又如何呢?

    张朋园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中,对晚清的资政院选举和省谘议局选举做过详尽的解析。基本结论是,晚清的选举尽管是初次进行,但体现民权的省谘议局选举,与民国以后共和国体中所进行的大多数选举相似,充满着中国因素和传统政治思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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