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1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718:07:46

    (续上)

    (2)省谘议局议员选举与选民人数【8】

    选举前,将本省谘议局议员名额分配给各府、直隶厅及州。各府州议员即代表本府州参与谘议局,这实际上类似于英国的区域代议制。

    具体选举,分初选和复选两个阶段。

    初选按州县举行,即由合资格登记选民直选产生候选人(采多数原则)。一般按分配给本州县的候选人数量产生本州县候选人。

    复选在府、厅、州举行,各州县经初选成为候选人者,集中于府、厅州,通过互选产生代表本府、厅、州的谘议局议员。

    各省具有选举权的选民按《谘议局选举章程》规定进行登记和审查。

    有学务、学业、功名和实候缺官员身份的人,容易登记,但与财产权相关的人员登记,则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财不外露观念作祟,又恐将来被课税,怀有这部分心思的人不愿登记;

    二是5000元资格规定门槛较高,且有财产的人也未必知晓权利观念,故此部分只有少数人登记。

    这样,实际登记的选民人数较少,张朋园统计的全国登记选民总数约167万,比例只及人口总数的0.39%,即1万人只有39人登记为选民,当然如果扣除女性国民及年龄小于25岁非选民男性,此比例应该占全部25岁及以上男性国民的1.6%左右。

    此比例要比1814年法国设立两院制议会时,仅有10万人的选民基础要大,与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法案之后的选民比例相比要小。

    但考虑到中国是一个缺少城市市民社会的国家,这样的成绩已经是不容易了。

    【8】参见:张朋园著,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另对英美妇女选举权问题做补充说明:

    英国在1918年的法案中,授予年满30岁的妇女以选举权,1928年又将妇女选举权的年龄限制降低为21岁,成年公民普选权终于得以实现。

    美国1920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选举权不因性别而受限(即赋予女性选举权);此规定取消了1870年宪法修正案对妇女选举权的限制,该修正案规定: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色、种族的区别或曾被强制劳役(即曾身为奴隶)而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不包括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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