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4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4-0722:54:37

    ()续上

    《君主立宪重要信条谕》为落实前已公布的制定宪法之保证,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对资政院草拟宪法的主要原则进行了规定。

    第3条明确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既连皇帝继承顺序,也都愿意交由宪法规定了,表明了清廷此时已经自感大势不利皇室,为能够保持君主之地位,既按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来改革政体也愿委曲求全。

    因此,将宪法的地位置于君权之上,不仅皇帝之权、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正提案权也在国会。

    【1】《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载于: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011-04-0722:57:53

    (续上)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确定的政体为责任制内阁。

    第八条规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还规定“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有关“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的规定,实际上将总理大臣置于国会监督之下,即国会拥有弹劾总理大臣之权。

    第十条对皇帝对内使用陆海军,设立了“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的限制。

    第十一条“不得以命令代法律”的规定,将行政权置于法律监督之下。

    第十三条“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的规定,甚至已超越了美国宪法对行政体制的规定;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规定的皇室经费由皇帝自定的意见,也被改成了“由国会议决”。

    可以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主要宪法原则,超越了《钦定宪法大纲》对君权、议院制的理解,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共和制最接近。

    1912年由中华民国参议院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远没有清廷的宪法信条对宪法和责任制内阁的理解准确。

    假如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能有宪法信条十九条这样的精神,清廷或许不至于在1911年崩溃的那样快。

    中华民国的参议员们,也或许没有机会制定出那个漏洞百出的《临时约法》了。

    2011-04-0723:00:15

    (续上)

    而此时,负责保卫武汉的是同盟会领袖黄兴。

    武昌起义时,包括孙文在内的同盟会主要领袖均不在武汉。

    孙文远在美国,黄兴在港,宋教仁在沪,居正、谭人风也是14日才受同盟会之遣,前来武汉打探虚实。

    及至10月28日,黄兴、宋教仁才赶到武昌。

    黄兴在并不情愿的情况下,被黎元洪任命为民军战时总司令,领导武汉的革命保卫战。

    黄兴的不情愿来源于已经赶赴武汉的居正等若干同盟会成员,他们认为黄兴必须被授予高于黎元洪的、作为中国南方所有革命武装力量总司令的职务。

    而吴兆麟等湖北的革命者,却认为只有黎元洪才能保持军队和湖北维新派之间的团结。

    最后迫于形势危急,在宋教仁劝解下,黄兴接受了湖北民军总司令的

    任命【2】。

    【2】周锡瑞著,杨慎之译,改良与革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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