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7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4-1201:22:29

    (续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7】,原本着意确立责任制内阁,以制约总统的权限,却又规定,作为国务员的内阁总理“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

    这不仅没有明确界定大总统与内阁总理的职权范围,甚至根本没有赋予内阁总理任何明确的职权,仅仅以为大总统任命的内阁总理,“须由参议院之同意”,就可以使内阁成为责任制内阁了。

    从中可以看出,参议院诸公对三权分立原则理解的肤浅。

    他们不知,责任制内阁体现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国会有弹劾或不信任内阁之权;内阁亦有解散国会之权,其前提是内阁由国会选举而非总统任命,这可使内阁有效地利用人民的选举之权将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冲突诉诸人民来评判。

    正是《临时约法》未明其实的内阁制,为袁世凯根据自己需要,频繁任命和撤换内阁总理开了方便之门。

    唐绍义内阁实际上并不比美国的国务院地位高多少,根本不具备英法责任制内阁的特征。

    英法责任制内阁的内阁总理,通常籍由民选议会产生,而不由国家元首任命。因此,内阁总理是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统(君主)负责。

    闹了半天,临时约法的责任制内阁,除多了内阁总理这个类似于帝制时代三公九卿制下的丞相(百官之长)之外,其政体还是一个总统制共和。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载于: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以下所引该法条文均同本。

    2011-04-1201:25:06

    (续上)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意在以立法来赋予人民充分的权利,包括美式平等之权、自由之权、请愿之权、诉讼之权、诉官之权、任官考试之权、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等。

    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主权之神圣和人民权利之尊严,但却给强权者留下了一个剥夺人民权利的方便之门;

    此即临时约法第15条之规定:“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意,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有论者认为,此“法律限制”,会使“最高司法”对民权之保护,势必为专横政治所侵犯【8】。

    【8】参见: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转引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2011-04-1201:26:45

    (续上)

    史界多有将《临时约法》,作为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宪法性文件看待的习惯【9】,估计是忘了清廷《宪法重要信条十九条》的存在。

    如果不论宪法信条的君主立宪问题,单就两个类似于确立宪法原则的文件来说,宪法信条显然要比临时约法,更像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宪法方案。

    当然,宪法信条也有非常明显的问题,但至少它对宪法的法律地位、责任制内阁、三权分立原则的理解是准确的。

    【9】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6页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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