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0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2120:36:03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南京政府与一党军政政权

    一、国民党的训政与被训政的国民政府

    二、蒋氏军国主义与军政政权

    三、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与延安的庶民政权

    四、反欧洲化的中庸之道及共和国体的成立前提

    2011-05-2120:39:12

    一、国民党的训政与被训政的国民政府

    1928年7月1日,奉军张学良向国民政府表示,愿停战徐商和平统一,北伐军事由此结束。

    按孙文1924年所拟《建国大纲》之说,建国之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为解决统一后的军事、财政、政府组织问题,也为确立国民党政权对全国行使统治权的正当性,于8月举行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研议。

    会议闭幕后才归国的胡汉民,另提国民政府应实行五权原则。

    由于五权宪法是孙文1924提出的建立国民政府的政府组织基本原则,没有人敢于反对,旋委由胡汉民、戴传贤、王宠惠等拟出《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交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72次会议议决通过。

    1931年5月,又依据训政纲领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作为统一全国政权和治权的基础。

    训政纲领及训政时期约法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基础和原则。

    2011-05-2120:42:07

    1、建国大纲与训政纲领

    由于总计6条不过300字的《训政纲领》,是截至1948年国民政府改行宪政之前国民政府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故全文抄录如下:

    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制定下之纲领:

    一、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二、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三、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

    四、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

    五、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六、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2011-05-2120:45:23

    (续上)

    孙文在1924年4月12日曾拟《建国大纲》25条,提出按此大纲组建正式国民政府,以与北方中华民国政府相对抗。

    在这个大纲中,孙文提出了分军政、训政、宪政三期实现建国,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五权为政府治权,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为国民政权的建国规划。

    孙文提出的这份《建国大纲》,曾提交国民党临时中央委员会会议议决,但未能在孙文去世前依照建国大纲组建国民政府。

    孙文1925年病故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废弃孙文建立的大元帅府军政府,改为国民政府,并制定了《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作为国民政府组织依据。

    但在1925年制定的组织法及1927年的修正案中,均未采纳孙文建国大纲的政府组织原则,而是采取了合议制原则,即便1928年初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也未采纳建国大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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