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2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2120:57:09

    (续上)

    由于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不能每天都开着,因而在闭会期间,这个代表大会,可将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看似不得不这样做的选择,其实是将国民的政权行使,在未经国民同意下付托给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使这个委员会成为国民政权的真正行使者。

    这时,国民要想拿回本属于自己的政权已经是很难了,因为国民行使政权的权利,不仅被国民党代表大会强行代理,这个代理者还将政权私自委托给了自己的领导集团,如果要恢复国民行使政权的权利,就必须不仅要自己的政权代表者(国民党代表)同意,政权代表者的领导集团(中央执行委员会)也必须同意。

    现在的问题是,制定这个方法的正是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谁以及凭借什么力量,才能让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还政权于国民呢?

    实际上谁也不知道答案。

    2011-05-2120:59:15

    (续上)

    训政纲领第三条规定,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建国大纲所定的四种政权。

    建国大纲给出的训练方法,是推行县自治,先由省任命县长,该县长来推进及辅导一县人民依据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之行使程序和法律,选举县长组织县自治政府、选举县议员以制定县自治法律,罢免县长及议员、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等。

    县之国民可自己选举县长和县议员了,该县就达到了自治的要求。

    这一看来极为可能的方案,将会因省任命县长问题而对县自治建设或有利或不利。

    而必须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在县自治未完成前,省亦未达到一省国民自选省长的阶段,亦即省政府委员由中央政府任命。

    这些问题将会导致一个不可预料结果,即训政时期有可能旷日持久,却未达实现宪政的条件。

    国民党的训政,在大陆实行了20年后,又在台湾实行了差不多40年,即缘由于此。

    2011-05-2121:03:26

    (续上)

    第六条实际等于赋予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以最高立法权,这为政党领袖操控和限制政权及治权,提供了便利。

    所以,依据孙文建国大纲而制定的训政纲领,尽管在国民政府组织初期,可赋予国民党对政府较大的操控便利,但同时所蕴涵的政治风险,以及一党训政的实质,很难使国民党,不被国民看作是共和国体的窃国者。

    2011-05-2121:05:41

    (续上)

    早在1926年1月,时任国民政府主席的汪精卫,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报告说:

    “因为总理在时,在本党有这个总理,同时在本国有这个元首;总理逝世以后,再无人可继了。……因为总理是有很长久的历史的,中国的革命是也自开始以至成熟,都是由他一人的领导,故本党愿意始终以总理为唯一之领袖。总理逝世之后,本党不复有总理了;推之以党治国的理论,则国家已不复有元首了。而且就现世界来说,也推委员制为比较好些。总理若在,大家都愿意听他的独裁;总理不在之后,实无人能够承继他的;……”【1】

    汪精卫的这段话表明,国民党推行以党治国原则,本于孙文的以党治国理论,而这个理论也仅仅是孙文效法俄国“以党建国”的一个建议。

    这个“以党建国”的建议,实际上毁了孙文致力于革命,所追求的民权共和国体建设目标。

    【1】引自:李剑农著,中国近百年政治史(1840-1926),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08页。

    2011-05-2121:07:45

    (续上)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中正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和国务会议主席,成为事实上的国家元首。

    但这个元首,并不是国民党主席,按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理论,蒋中正的政府主席,还必须接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这个执行委员会所属的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所以,蒋中正尽管让汪精卫或胡汉民去担任党的主席,只要将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抓在手上,便可自己指导和监督自己了。

    孙文的军政时期,因国民革命军的北伐而得以结束,训政时期开始于1928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

    在这段时间内,由于全国政权属于国民党这个行使对全国人民进行训政的政党,因而共和国体实之不存。

    2011-05-2121:11:48

    【史外肆言】孙文的以党建国及以党训政治国方案的提出,尽管有当时实际的政治背景因素,但孙文却不知,这是毁了民权共和的法理基础。更重要的是,改造后的国民党的组织原则,效法于列宁的政党组织原则,这为民权共和走向政党治国奠定了政治基础。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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