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2322:10:41

    (续上)

    有关训政时期约法的实质,及国民政府的国体实质,1933-1948年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院长、孙文的儿子孙科,于1940年在国民参政会第五届大会的报告词中有说明:

    “普通说,人民代议机关,为国会,以英、美、法为例,其国会所行使的职权,照旧说法为政权,但按之五权宪法,实为治权。普通国会之立法权和监察权,在五权宪法中,已加以划分,立法权在立法院,监察权在监察院。我们必须认清,宪政时期之立法院、监察院,与在训政时期者颇不相同,在训政时期,五院同受党中央的指导。

    “从实际上言,训政时期,国民党一面代人民行使政权,同时亦行使政府的治权,所以在训政时期,政权治权之行使,似混同,并没有划分。五院同受中央指导,行政院非受中央核定,不能自行创行政策。立法院非经中央核定立法原则,亦不能创制法律。所以在训政时期,五院的性质与宪政时期的五院不同,在宪政时期,国民大会则代表人民选举总统、副总统,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如此政府组成后,即应有绝对的行政权,政府对行政部分,对重要国策,均可自动提出,决定执行;至于立法院对立法原则,亦有自动创制权。这样说来,政府便成为有能的政府,以为人民服务。至于它如果有能,而不为人民服务时,人民怎样控制它呢?就要国民大会来行使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6】

    【6】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97页。

    2011-05-2322:16:26

    (续上)

    在训政时期,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诚如孙科所说:“行政院非受中央核定,不能自行创行政策;立法院非经中央核定立法原则,亦不能创制法律。”

    亦即国民党中央,成为国民政府的实际领导和决策机关。

    这种以党领政的国体,在传统的欧洲社会中并不存在先例,在世界东方的古代历史中也没有出现过先例。

    在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范围内,只有斯大林统治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才实行这种国家政体形式。

    但换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先例或许并不是查无杳迹的。

    如果我们将国民党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作为证明约法具有合法的法理基础时,所强调的“谨遵创立中华民国之中国国民党总理遗嘱”【7】,看作是与古代埃及和地中海沿岸国家神性政体所奉行的原则相近的原则的话,就可以明白,以孙文之遗嘱作为国体法源的做法,实在是国民党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

    它将古埃及的祭司-法老国体,在现代的东方国家做了复活的演绎,只不过一生致力于民权共和的孙文,只有在死后才有资格被尊奉为国民党的法老,而在他生前,现在尊奉他的那些人,并没有切实遵行他的革命原则。

    【7】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30页。

    2011-05-2322:24:50

    (续上)

    蒋中正的国民党,在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过程中,还有一项政治创新,这就是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1月1日制定《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拟召集国民会议制定训政约法,国民会议代表为520名。

    国民会议代表名额分五类,分别为:

    省(江苏等27省)450名;

    市(南京、上海、广州、北平、汉口、天津、青岛、哈尔滨)22名;

    蒙古12名;

    西藏10名;

    华侨(21个国家及地区)26名。

    蒋中正的创新之处,是国民会议代表,不是由国民分选区直接选举,而是由各地方按照定额,从(1)农会,(2)工会,(3)商会及实业团体,(4)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5)中国国民党等五类团体选举产生。

    这个欲图为训政时期约法提供民意基础的国民代表选举,采取了与1913年、1918年民选议员不同的选举方法,这个创新的选举方法,在欧美没有先例,但却从此成了中国政治选举的一个标准做法。

    尤其有趣的是,代表资格之款中,特别规定了“曾隶中国国民党,被开除党籍或停止党权者”不得当选为代表一条。

    这是为**量身定做的条款,实为限制以个人身份参加过国民党,而在1927被停权的**员被选为国民会议代表。

    这个选举法的创新之处有二,一将国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身份,局限于社会或政治团体,未参加这些依法设立的团体的国民不具有选举资格;

    二将政治倾向而不是财产、教育程度等,列为选举资格限制条款,突破了欧洲或民国初期行使民权的国民之资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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