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7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2322:34:51

    (续上)

    训政约法通过不久,两广军阀和汪精卫、孙科等,于6月1日成立了反对蒋中正的新广州国民政府,省主席李济深实际上控制了广东,并迫使蒋中正辞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

    此后不久,发生了九一八东北事变,全国人民抗日情绪高涨,国民党内外要求“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呼声渐高,这个呼声给了蒋中正重新复出的机会。

    经过复杂的谈判和秘密会议之后,蒋中正于1932年1月就任新成立的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老资格但能力不济的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汪精卫任行政院院长。

    2011-05-2322:36:25

    (续上)

    就在蒋中正辞职的这段时间内,1931年12月11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宣告成立。

    这个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使1928年7月1日张学良宣示东北易帜后,中国再次出现了两个政府对峙局面。

    1916-1928年间,由黎元洪、段祺瑞、冯国璋、徐世昌、曹锟、冯玉祥等控制的北京中华民国政府,实际上是基于1912年制定的《临时约法》存在的合法政府,但孙文及其1917年8月在广州成立的以护法(保护临时约法)为名的军政府,使广州南方军政府与北方中央政府相对峙,这使1912-1928年间的中国,只有4年多时间处于统一状态。

    现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3年多一点,在江西的大山中,就出现了另一个与中央政府相对抗的地方政府。

    2011-05-2322:38:31

    (续上)

    蒋中正想通过发动另一次围剿战争,消灭这个新出现的红色政权。

    在实施军事围剿之前,为了给国民政府贴上虽是训政,但却没有忘记民意的标签,并且响应国民“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要求,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59次会议(1933年2月23日),通过了《国民参政会组织法》。

    该法开宗明义,“依据训政时期约法之精神”,“国民政府于训政时期,为征采全国国民公意,设立国民参政会。”

    该法规定的参政会会员为160名,其中150名“由各省市职业团体、蒙古、西藏及海外华侨分别选举”,其余10名“由国民政府就各界富有学识资望者聘任之”。

    2011-05-2322:40:13

    (续上)

    不知道2年前依据《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选举产生的520名国民代表,为什么不能代表国民公意,非要另外选举一个国民参政会来征采国民公意,反正蒋先生认为需要一个参政会,便会制定一个选举法或组织法来产生他所需要的参政会,这是将国民政府的立法权收缴集中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好处之一。

    另一项好处是,国民政府所有的立法原则,由这个政治会议来决定,因此,从参政会既要征采民意又不能对政府或国民党强奸民意的行为给予抑制角度出发,给予了参政会四项职权:

    (1)国民参政会审议国民政府交议之预算案、宣战案、媾和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

    (2)国民参政会得提出法律案于国民政府。

    (3)关于政治设施,国民参政会得建议于国民政府或请求国民政府说明。

    (4)国民参政会得接受人民之请愿。

    2011-05-2322:42:08

    (续上)

    原来1912年《临时约法》中,限制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权的行使须经参议院议决的条款,曾经被袁世凯的增修约法案(1913年)取消,现在蒋中正却又主动授予参政会,虽然参政会不是参议院,但是宣战、媾和权重要,还是想将宣战、媾和的责任委于民意?

    蒋的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我们不得而知。

    至于提法案一条,反正《立法程序法》已经规定任何法案都必须经过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对蒋氏构不成威胁,给与不给都是一样,不如就此落个尊重民意的名声,有赚不陪。

    关于政治设施问题,也是含混不清,参政会既然不具有立法的权力或监督政府的权力,建议什么或请求什么都只能是表面文章。

    倒是将接受人民请愿一条赋予国民参政会有特别的妙处,那些不满政府和国民党一党训政的学生、大学教授和**组织的各类数不清的人民团体要求抗日和实行宪政的请愿活动,直接找参政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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