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18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2500:08:00

    4、为结束训政而准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29年6月15日,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规定:“训政时期规定为六年,至二十四年完成”,即1935年应完成训政而开始宪政。

    国民党为消除社会各界残留的宪政意识而生的对一党训政的不满,自1929年开始,一再宣称训政是为了宪政,条件成熟时即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

    如1932年12月,在各界“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压力下。国民党召开四届三中全会,孙科等27人提出《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提出宪政准备、国民大会、省民大会等准备宪政的议案。

    2011-05-2500:09:20

    (续上)

    在这个议案基础上,《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就宪政准备,做出了一个决定:

    (三)关于宪政之准备:

    (1)为集中中华民族力量彻底抵抗外患挽救危亡,应于最近期间,积极遵行《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地方自治工作,以继续进行宪政开始之筹备。

    (2)拟于二十二年一月至六月为宪法起草期间,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准于二十二年十月十日将宪法草案发表,以被国民之言讨,为提交国民大会之准备。

    (3)于民国二十三年四月召开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宪法,决定颁布日期。……

    (5)假定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日为宪政开始日期。

    (6)全国人民在不危害中华民国,不违反三民主义原则之下,皆得自由组织政治团体参加政治,除现役军人应停止外,均有国民代表大会之选举及被选举权。

    2011-05-2500:10:34

    (续上)

    1933年1月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孙科出任立法院院长,肩负起宪法起草组织工作,并先依据《立法院组织法》,成立孙科为委员长的36人“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

    2月9日至4月20日,起草委员会共举行12次会议,形成了宪法起草程序和起草原则等,最重要的成果是议决了《宪法草案起草原则二十五点》,就国体、国民权利、国民大会及职权、总统宪法地位、产生方式、五院宪法地位、省制等做了原则约定。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对总统的宪法约定,此约定规定总统由国民大会选举,且军人非退职后不得当选总统。

    2011-05-2500:11:54

    (续上)

    此后至是年7月,起草委员会委员吴经熊等对人,提出了个人起草的宪法草案稿并在报章公开发表。

    在此基础上,8月31日至11月16日,起草委员会会议18次,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草案》10章166条。

    此案对前述25点原则已作重大修订,将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改为另法规定,而确定行政院长由国民大会选举。

    此修订明显有利于蒋中正,反映出国民党内对蒋中正威权的重视。

    2011-05-2500:13:17

    (续上)

    草案初稿继由起草委员会讨论,至1934年2月23日,全稿完成,为10章160条,于3月1日刊载于《中央日报》,正式征求国人意见。

    此案重又将总统选举职权赋予国民大会,改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由国民大会同意。

    对总统和行政院院长产生方式的左修右正,反映了自1912年开始,即存在的国体问题上采总统制还是内阁制的制宪困惑。

    这个困惑不是简单的国体之政制设计上的意见分歧,而是在宪政国体之确立与威权主义关系的认识问题上,始终没有寻找到突破以个别人权力为考量的制宪困局。

    新文化运动企图为解决这个困局提供社会思想基础的努力,再次遭到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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