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3115:21:08

    (续上)

    这是**成立后第一次组建的具有较完整政府职能的政权。

    这个红色政权,被它的宪法大纲定义为“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

    实际上,使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列宁的表述方式,掩盖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际上是以红军为代表的军事力量控制的事实,而使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名词,为武装斗争做了很好的理论装饰【3】。

    此外,它不仅显示了**和朱德等**人对取得全国政权的坚定信念,也等于宣布了“工农武装割据”,已经成为江西地区**的正式政策。

    而土地革命也暂时取代国民革命,成为**与国民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革命左派已经从与革命右派第一次合作的困境中走了出来。

    【3】费正清著,张沛等译,中国:传统与变迁,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

    2011-05-3115:22:53

    (续上)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由全国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法庭、中央审计委员会等部分组成。

    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机关,是全国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其闭会期间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选举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力由人民委员会(**为主席)行使(处理日常政务,发布法令和决议案),司法权由最高法庭行使,另有审计委员会行使监察权,军事委员会行使军权。

    由这个或许并不健全的政权体制结构来看,共和政体的三权分立原则在其中有所体现。

    倘若如宪法大纲所肯定的那样,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确由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选派代表来掌握政权的管理,则这个红色政权,勉强符合有关共和政体的柏拉图定义。

    2011-05-3115:25:46

    (续上)

    1932年10月,秦邦宪(博古)和其他中央政治局委员,陪同共产国际军事顾问李德(1900-1974年)来到瑞金。

    **温和的土地政策【4】开始受到批判,一场激进的土地调查开展起来,以便推行消灭地主、打击富农、使中农中立、使雇农站到党的一边的政策,为红军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无法反对这一旨在发展红军的政策。

    结果是,苏区政府收回了307939担田(在江西一些地方,土地用产量来计算),没收了价值606916元的财物。

    这些土地和财物与1933年7月苏区政府发行的300万元公债、1933-1934年度发行1000万元货币、1933年7月向人民借了60万担谷物比较起来【5】,或许只有很小的一部分作用,但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则使**陷入了被动。

    主管货币发行的人是苏维埃政府的银行行长毛泽民。

    【4】在没收地主和富农土地时,仍然留下可保障其家庭生活的土地,由他们自行耕种。可参见**《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5】费正清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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