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4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6-0321:55:51

    (续上)

    尽管**的土地革命政策,在不同时期有着策略和细节的调整,但“打土豪分田地”一直是其政策的精髓,并作为一项政治承诺,成为动员农民支持其革命事业的主要手段。

    姑且不去分析“土豪”获得田地的合法性,与分其田地的合法性问题,仅就历史而言,这一政策与中国王制时代“天下田天下人得而耕之”且保障“耕者有其田”的社会原则是一致的,也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私有财产促成社会阶级对立的理论判断相一致:

    耕者有其田不仅意味着土地的平均分配,也意味着阶级对立的减缓。

    因而,不管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还是农民,甚至包括地主,都在这一原则面前,达成了一种暂时的妥协。

    由此可以看到,**推行的土地革命,本质上遵从的是中国传统的土地分配的平等主义原则,而方法却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斗争方法——剥夺有产者的财产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必要前提。

    2011-06-0321:57:04

    (续上)

    1947年9月13日,中国**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即明确了以“耕者有其田”为原则的土地制度。其中主要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中央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第五条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第八条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2011-06-0321:58:49

    (续上)

    在上面这些规定中,所谓“剥削的土地制度”,盖指自己不耕种而将土地出租或佃押的拥有较多土地的农民。

    在马克思主义者眼里,出租或佃押土地收取地租或佃押金的行为,具有剥削的性质,因而这样的土地应该被剥夺,而“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大概是由于这些“地主”都有出租土地的问题存在。

    与“地主”的土地权一起被废除的还有“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及“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贯彻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方法是,将没收的土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包括地主和富农,他们都可以得到一份均等的土地以自食其力,且被没收的财产也每人有均等的一份。

    尽管这种分田方法,远不如王制时代的井田制和帝制时代的均田制考虑得周详,但其奉行的土地制度思想或原则是一致的,也符合孙文民生主义的平均地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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