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5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6-0322:00:35

    (续上)

    当然,这些看起来公平的原则,实际上由于考虑的不够周详,难以保证真正的公平,至少有两个因素会很快使“平均分配”原则面临挑战:

    一是新增人口,因不再有可供分配的土地而无法获得土地,同样,新减人口也不用让出已经分得的土地。

    二是现有人口中那些刚将自己的土地卖给地主的人,他们出卖土地获得的货币,不被纳入重新分配的范围——这些人占了便宜。

    就此而言,1947年的土地法大纲,与井冈山时期的土地政策有着一项重大的不同;1928年,土地分配先采取男女老幼平分的方法,后来改为以劳动力为标准的方法,“能劳动的比不能劳动的多分一倍”(**《井冈山的斗争》)。

    2011-06-0322:03:46

    (续上)

    暂时抛开这些在**看来属于细节而不是原则的问题,就中国的“耕者有其田”社会传统来说,将此传统理解为“不分男女老幼一律平分”,实是一种误解,太平天国的天朝地亩制度也是这种误解。

    因为,“耕者有其田”应被理解为一个关于土地占有的“权利原则”,而不是土地分配的具体方案。

    即在法理上,承认人人都有权获得土地。获得的基本方法是劳作而不是“均分”。

    前面介绍过隋唐两代的土地制度,其中规定每个18-59岁的壮年男子都有权去获得80亩“口份田”和20亩“永业田”(可永久占有),且同时设置了一个家庭耕种土地的上限。

    不管历代的土地制度有怎样的不同,但这并不影响人民在改朝换代后继续享有耕种土地的权利,亦即这一权利确认了土地耕种的家庭“传承”制度——父亲的授田在收回后优先分给其长子。

    这个传承制度现在要被打破了,打破的方法是没收和平分,且平分是建立在没收政策基础上的一种重新分配。

    2011-06-0322:06:11

    (续上)

    问题是,没收地主的土地,不可能建立在个人自愿让度基础上,即使这些地主中的一部分赞同革命者的土地政策,那也无法保证不赞同的人,会自愿放弃视为生命般重要的土地。

    在土地革命的整个过程中,无一例外存在的,是通过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对地主土地的直接剥夺,由此造成的,是参与暴力剥夺者与被剥夺者之间的怨恨或仇恨。

    而实际情景往往是——像早期澎湃在海陆风所从事的那样,农民们是在阶级觉悟的启示下,将暴力剥夺,理解为获得土地的正当方法。

    而富裕地主和贫穷农民之间的“阶级仇恨”,恰恰是革命所需要的动力。

    2011-06-0322:13:14

    (续上)

    就中国社会来说,这个问题的更深层意蕴是,阶级间的仇恨真的存在吗?

    如果正视中国乡村社会,是以家族宗法制度为基础、以乡村生活共同体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形态这一事实,恐怕就不得不立即认可,同一宗族内的贫富分化是一个正常现象。

    这个现象一般不会生出贫富家庭之间的仇恨,因为家族或宗族内部的贫富差异在历史上一直存在,谁也消除不了。

    这种差异,不仅不会削弱宗族的内聚力,反而会因差异的存在而使内聚力增强,因为广泛存在于生活共同体内的互助精神,本就是乡村社会乃至中国社会的一种基本美德,更不用说同宗同姓之间基于血缘纽带,而衍生的休戚与共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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