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2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6-0910:51:26

    (续上)

    从前清末年开始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的国体问题,被**解释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显然也没有完全闹清楚。

    因为,如果说斯巴达的共和国体是雅利安人城邦公民对希洛人的专政的话,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欧洲共和国体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话,西周的王制国体,却无论如何都不能被理解为是姬姓王室及官吏(约300名)对庶民的专政,而帝制时代的均田制,也不能被理解为是皇族共同体对乡村生活共同体的专政。

    因为王制时代的井田制和帝制时代的均田制,正是孙文“耕者有其田”理想的历史来源、“平均地权”原则的思想所本。

    孙文民生主义主张的“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原则下的经济,被**理解为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

    “这个共和国将采取某种必要的方法,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实现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这就是“平均地产”的方针。这个方针的正确口号,就是“耕者有其田”。在这个阶段上,一般地还不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农业,但在“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各种合作经济,也具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和“平均地权”的路,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作国计民生”,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决不能还是旧的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论》)

    2011-06-0910:55:29

    (续上)

    **在阐述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土地问题时,使用了“扫除农村中的封建关系,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这种说法。

    这并不是一个准确的说法。

    严格来讲,中国农村中由于土地兼并,导致一些农民失去土地从而成为“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种现象不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至少在隋唐以降,中国农村中就根本不存在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关系,因为均田制确保了农民享有“平均地权”的经济权利,既使出现了土地非法兼并现象,政府一般也持坚决打击的立场。

    退一步说,在无法避免土地兼并时,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也不会因此失去人身自由,即他仍然有自由选择租佃关系之外的其他生计,即使不幸选择了租佃关系,他也并不因此与地主之间建立了人身依附关系,而人身依附的土地关系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

    反倒是自1912年实行共和制以来,由于孙文没有将“平均地权”的民生政策予以落实,使在此之前已经开始出现的土地兼并现象未能得到遏制,反而由于其后十几年的社会动荡,使土地集中和兼并现象日趋突出。

    这恰恰是共和国体建立初期,未实行中国帝制时代均田制的土地政策所导致——朝代继替之后新王朝一般通过实施“平均地权”政策来恢复乡村社会秩序,而不是因为根本不存在的封建土地关系导致了农民的贫困。

    此外,“把土地变为农民的私产”,却是欧洲传统,而不是中国传统(秦汉两代除外)。帝制时代也存在土地私产,在均田制下,授予每个成年男子的土地在其死后按规定口分田(80亩)得被收回(不得为私产),不收回可作为私产的仅是20亩永业田,且严禁进行买卖。【2】

    这才是隋唐之后帝制社会的主要土地政策。

    **不是历史学家,他对中国史实中土地制度的误解,实来源于那些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缺乏正确理解力的红色历史学家们,——他们制造了这些明显不顾史实的简单错误并贻误了下来。

    或许这些历史家们未能觉察到的是,正是他们对中国历史,做教条阐释所产生的错误,使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失去了雄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思想基础,以至于将具有深厚历史基础的“平均地权”思想做了人为的阉割。

    【2】隋唐均田制:16岁以上男丁授田1顷(百亩),老疾废者授田40亩,寡妻妾授田30亩。其中80%为口分田,死后还田于官,20%为永业田,不得买卖;只有转居他乡或贫无葬资者可卖出永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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