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8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6-2101:22:38

    【续上】

    **方面不仅希望政协代行国会职权,且希望政协会议具有行政上的支配权。

    属于**刊物的《群众》周刊,在社论中提出了这一明确的要求:“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但也不是一个政府咨询机关,它是站在政府之旁,透过政府党去支配政府的机关。它的一切决议,虽然不能在法律上拘束政府,但在实质上是拘束政府的”。

    周恩来甚至希望,政治协商会议能够发挥经常性的作用,他说:“这次二周会议只是第一次会议,今后仍要举行”。

    而中国民主促进会也赞同这样的要求,它说:“正式最高权力机关未成立前,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其职权,中央政府应对政治协商会议负责”。【24】

    【24】此处三段引文,出自重庆政协等编《政治协商会议纪实》。参见:邓野著,一党训政与联合政府.1944-1946年间国共政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76-277页及注释。

    2011-06-2101:25:35

    【续上】

    实际上,民主促进会的要求,是将国民党基于一党训政所建立的政府体系中,拥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隐性机构——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政治会议——给有意忽略了,而希望政协会议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建议,也同样违背宪政的民权和主权原则。

    政府对由38名代表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负责的政体,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类似于雅典城邦在伯里克利及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曾出现过的30寡头政制。

    其实,蒋中正在1929年第三届国民党代表大会后,赋予36名中央执行委员立法原则制定权时,类似于寡头制的共和政体就已经是事实了。

    但不管怎样,周恩来说的政治协商会议“今后仍要举行”却是说对了。

    不仅说对了,而且,1949年由**主导的政治协商会议,成为新中国成立的合法性基础。

    2011-06-2101:27:52

    【续上】

    在野党的这些意见,自然不会为国民党所接受。

    《中央日报》在1946年1月10日政协会议召开当天发表的社论中,对在野党的要求予以了反驳。

    社论说:“政治协商会议乃是国民政府在国民大会之前的一种权宜的重大措施。”政协“不是国民选举的代表机关,……不能变更国家根本**,……不是常设的决定政策的国会式的机关。”

    问题是,如果在半年前,或按**提议的党派会议,或按国民党自己提议的政治咨询会议,或按民主派提议的政治会议,三方坐下来诚意协商国共政争及其对国家前途的影响的话,就没有必要在美国、苏联的施压下,召开38人的政治协商会议了。

    2011-06-2101:30:11

    【续上】

    实际上,周恩来在1945年12月5日给中央的报告中,对政协性质的理解,还是颇有见地的。周在报告中说:

    “‘政协’被规定为政府以外的机构,实质上便是党派会议,各党派均保有否决权,一致通过的议案,政府须负责实施。这样,‘政协’本身并不能约束各党派,只有在各党派自己同意的决议上,方得约束自己。所以,‘政协’较之在政府以下(如国民参政会),或在政府以内(如过去拟议之政务会议)的机构要好得多,但也还不是政府以上的机构,因为它本身并非党治的代替物,而是可以讨论和决定取消党治和改组政府的问题。”【25】

    【25】转引自:邓野著,一党训政与联合政府.1944-1946年间国共政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77-278页。

    2011-06-2101:33:09

    【续上】

    显然,周恩来也没有最终将政协会议的性质讲得十分清楚。

    但有一点周是非常清楚的,政治协商的实质,是“在各党派自己同意的决议上,方得约束自己”。

    亦即政治协商会议,即如其名所表示的,它是各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各党派通过协商达成的决议,对各党派具有如“协议”、“协定”、甚或“承诺书”类似的责任及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如果参与协商的党派中某党为执政党的话,政治协商的决议,应作为政党的政治责任和义务而行之于政府之中。

    当然做此理解的前提是,参与政治协商的各党派(包括无党派人士)是高尚、言而有信且肯对自己的承诺负社会责任的。

    不然,当一方言而无信时,另一方(或其他方)能够用于惩罚性的举措就只有战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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