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8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6-2723:18:17

    3、民主集中制问题

    民主集中制被**认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除了民主集中制长期被作为**的组织原则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惯例外,应与**对这一问题的策略**思考有关。

    1948年9月,**在**政治局会议上曾经解释过这个问题:“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臭了。在中国采取民主集中制是很合适的。”【1】

    这个合适**,**在1945年的《论联合政府》中已经做出了认定:“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1】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及事件的回顾(上),**党史出版社,2008年,第20页。

    2011-06-2723:20:25

    在**的认定中,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民主**质有两条,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二是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决定大政方针,即孙文的人民有权。

    但为了实现孙文主张的政府有能的原则,应将政府的权力集中,以便通过集中处理国是,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

    保证与衡量民主集中这一平衡原则的方法是两条,第一,人民代表大会的高度权力表现为所决定的大政方针及所委托的一切事务,政府应接受并去处理;

    第二,政府必须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包括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及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选举产生各级政府。

    民主是政权的基础,集中是保证民选政府有能的手段,即政府权力由下而上的集中,不应妨碍人民的民主权利。

    马克思为**组织确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决策必须是民主的,即决策要自下而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而一旦根据这个民主原则形成了决策,所有党的成员包括党的负责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员不能在党的民主决策之外自行其事。

    正是这个组织原则,才保证了**组织的统一**和纪律**,而使其在组织**和纪律**上明显地好于国民党。

    2011-06-2723:31:15

    【续上】

    显然,在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将政府权力的由下而上的集中,理解为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服从,是一个重要偏差。

    因集中,并不可理解为下级政府可不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及监督,而不对其负责。

    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在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前提下,按集中的原则保持政府上下级之间,更有能地处理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的事务。

    如果将集中仅仅理解为下级政府对上级的服从,则无疑是破坏了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原则,如若不尊重这个民主原则或破坏了这一民主原则,政府便可能脱离人民的监督而自行其事。

    这是区别新民主主义政府与国民党国民政府不具备民主**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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