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7-0921:19:33

    【续上】

    (6)计划经济体制:第十五条的规定,确立了斯大林在苏联推行的计划经济政策,此即“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实际上证实了计划经济体制在发展现代工业和商业上的明显缺陷,但以苏联为样板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必然会将斯大林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原则。

    计划经济的实质是取消市场的作用,即否定商业力量在发展经济中的价值。

    而近现代商业力量的发展,恰恰是欧美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因而利用不理用商业力量来发展经济,即成为一个政治性选择而不是经济政策选择。

    在这里,**同样忘记了郑观应的“商战”之说,但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却非常巧合地将郑观应写于1892年的《盛世危言》的“商战”主张给释放了出来。

    2011-07-0921:21:33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宪法第二章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来源、组织成立和基本职权及其相互关系作了规定,可以说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其中以下原则是主要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了14项立法职权。

    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组**员的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等;除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外,其他职权主要是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及组**员、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等权限。

    如果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充分地独立的行使这些职权,无疑这部宪法可以被看作是1911年以来共和运动中,所赋予人民代议制机构的较为完整的权力。

    之所以这些权力,未能如邓小平1953年2月11日在作选举法起草说明报告所说的那样,亦如欧美民权共和国家那样可得到“完全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秘密的选举”之实,关键还在于使这个成文宪法发生效力的不成文宪法的存在。

    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罢免它选举出的国家最高权力职务的人员,也因不成文法的存在而使孙文最为看重的罢免权(人民四政权之一)不能实际独立行使。

    2011-07-0921:37:03

    【续上】

    (8)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质: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人大职权的规定,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国家常设立法机关的性质。

    这也同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并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质主导者。主导人民代表大会的是其常委会。这与民国时期的国民代表大会并不能实际行使立法权,基本类同。

    (9)国家主席的法定地位、职权和兼任最高国防会议主席:国家主席是国家主权的代表,拥有国家主权涉及的主要权力,且兼任最高国防会议主席,任期四年。

    一个难以处理的问题是,在最高国防会议成员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四十三条),这事实上保证了在国家军事力量的指挥及运用时,委员长须服从国防会议主席。

    此外,宪法对国家主席的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其领导国家之责,他只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而不是国家主权的法定行使者和保护者。这或许是吸取了民国总统制与内阁制争议的教训,但也或许是对国家主席与**党主席之间的权力,如何界定并不清晰。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难得糊涂”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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