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1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7-1922:46:55

    【续上】

    与此同时,决议草案以赞赏的态度认为:

    “现在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是互助运动在现在出现的高级形式,但是比起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即是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还是较低级的形式,因此,它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的形式。可是,这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党的政策的正确性,就是在于恰当地估计它们的上述两方面的性质,而由此谨慎地又积极地在逐步发展的基础上,引导它们前进。”

    2011-07-1922:48:16

    【续上】

    这里的两面性质问题,一是指以“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

    二是指“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决议(草案)》)

    可以说,对这两种态度尤其是第二种态度的分析,吸取了苏联快速推进社会主义集体农庄的深刻教训。

    为避免激进的态度,决议草案还重申了共同纲领“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之规定。

    2011-07-1922:50:29

    【续上】

    “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言犹在耳,一年之后,**中央在**的主导下,酝酿形成了用三个五年时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

    两年之后,即1953年12月,**中央通过了《中国**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迅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迅步实行农业的杜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2011-07-1922:55:12

    【续上】

    林蕴晖对产生这一失误的主客观原因曾进行过分析,将主观方面的原因概括为4个方面:

    1、夸大了“五反”中揭露出来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消极面(这与把市场发育不健全产生的消极面也归之于资本主义有关),因而得出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结论;

    2、把当时国营企业的生机与私营企业的困难绝对化,认为这是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优越性的本质反映;

    3、误认为贫农的互助要求就是社会主义积极性的表现,把劳动互助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提高生产绝对化,并以资本主义的发展曾经历过工场手工业阶段来作理论论证——得出简单协作可以作为形成新的生产力的结论;

    4、把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看成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24】

    【注24】林蕴晖著,国史札记.史论篇,东方出版中心,2009年,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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