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4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8-1321:46:32

    【续上】

    张春桥显然并没有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权利)的真正含义。

    马克思将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各取所值),看作是与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相同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以人和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前提的,即这种所谓按劳动量多少取酬的平等分配原则,事实上排除了劳动者在体力与智力、家庭瞻养义务、养育子女义务等方面的差异。

    由于等价交换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一项起支配性质的平等原则,因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与资本主义的平等原则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资本主义的冷酷性,就表现在只认交换中的等价平等原则及按劳动量取酬原则,而不顾人和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会造成各不相同的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的不平等。

    受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物质和文化条件所限制,消费品分配只能采取按劳分配原则而无法做到事实上的完全平等,除非物质极大丰富和道德极其高尚到可以让人们各取所需且仅仅按需自取,否则完全平等的分配是无法做到的。

    显然,这与要不要去破坏资产阶级法权并没有关系,一个是革命问题,一个是革命后的社会分配问题。

    张春桥可能未注意到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个需要养活2个孩子的工人,与另一个需要养活4个孩子的工人,假如在相同时间内完成的产品加工数量相同,难道两个工人的相同报酬,是一种社会公平而不会造成两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存在事实上的差别吗?

    或者,难道让4个孩子的工人得到比2个孩子的工人多一半的工资,以维持两个家庭相同的生活水平,对那个2个孩子的工人公平吗?

    更为实际的是,为了杜绝资本主义,将农民家庭的所有炊具、金属器皿、盛放粮食的储具收缴,以防止农民自己做饭吃的行为,就真的符合平等原则吗?

    农民们对此的认识是:“这是没收政策,……就像没收属于地主的财产一样。”(1959年10月17日,《南方日报》,《从人民公社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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