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9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9-2922:37:55

    【续上】

    **建国之后实行的工农产品价格比价剪刀差政策,实际上是以发展工业之名而对农民实行的一种国家剥削。

    这种剥削,即使可以堂而皇之地被称为是农民为工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难以掩盖它导致了乡村贫困这样的社会事实,不然没有理由在取消城乡间一切商业活动的条件下,会发生像1959-1961年间产生的那种种地的饿死而不种地(做工)的饿不死的现象。

    2011-09-2922:39:41

    【续上】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还明确宣布:“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这种占有并不会留下任何剩余的东西使人们有可能支配别人的劳动。”【8】

    这等于宣布劳动产品个人占有是天经地义的,只要占有者不企图通过这种占有去支配别人的劳动。

    但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发生的将土改后农民占有的按人口均分的土地集中于高级合作社及人民公社的做法,明显地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

    或者说,《共同纲领》第三条规定的“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第三十条规定的“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等,是完全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提出的不把劳动者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规定的。

    2011-09-2922:41:42

    【续上】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农民、手工业者和资本家的土地及生产资料,采取的是保护政策,即“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八条),“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第九条),“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第十条)。

    这部宪法同时提出了“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第七条),“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第八条),“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第十条)等社会主义改造规定,且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消灭富农经济两策,也基本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把资本变为公共的”的说法;

    但“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规定,则显然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它只是列宁斯大林式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

    2011-09-2922:42:51

    【续上】

    我们认为,纠正这些历史性错误,是邓小平倡导的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的本质所在。

    且随着历史错误的被纠正,当代的改革开放运动实现了向《共同纲领》确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的立场回归,且最终回到了**在《新民主义论》中探讨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之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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