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1800:07:21

    (续上)

    柏杨在《中国人史纲》中列了一个王莽新社会政策的清单,抄录如下:

    一、土地国有:私人不准买卖,恢复1200年(按:应指西周井田制)以前已经废除了的古代井田制度。8口以下家庭,耕地不得超过900亩,超过了的土地,一律没收或由地主直接分配给他的邻居或家属。

    二、耕地重新分配:没有土地的农夫(佃农),由政府分给土地。以一对夫妇100亩为原则,不满100亩的,由政府补足。

    三、冻结奴隶制度:虽没有马上废止,但禁止所有奴隶婢女的继续买卖,以限制奴隶的范围和数目的不再扩大,使它最后自然消灭。

    四、强迫劳动:凡无业游民,每人每年罚布帛一匹,无力交纳的,由政府强迫他劳役,在劳役期间,由政府供给衣食。

    五、实行专卖制度:酒专卖,盐专卖,铁器专卖(按:此即为著名的盐铁官营),由中央政府统一发行货币(从前任何富豪可制造银钱,新政府收回这种授权)。山上水中的天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由政府开采。

    六、建立贷款制度:人民因祭祀或丧葬的需要,可向政府贷款,不收利息。但为了经营农商事业而贷款,则政府收取纯利十分之一的本息。

    七、实行计划经济:由政府控制物价,防止商人操纵市场,以消除贫富不均。食粮布帛之类日用品,在供过于求时,由政府照成本收买。求过于供时,政府即行出卖,以阻止物价上涨。

    八、征收所得税:一切工商业,包括渔猎、卜卦、医生、旅馆,以及妇女们家庭养蚕织布,从前都自由经营,现在新政府都课征纯利十分之一的所得税。政府用这项收入作为贷款或平抑物价的资金。

    从这些措施,我们可以发现王莽所从事的是一个惊天动地的全面社会改革,19世纪才兴起的社会主义,早在1世纪的中国,就有了构想和实践。【6】

    【6】柏杨著,中国人史纲(上),同心出版社,2005年

    2011-03-1800:10:33

    (续上)

    柏杨在这里绕有趣味地将王莽的新政与19世纪中叶在欧洲兴起的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做了比拟。

    尽管不完全准确,但其实质是以平均地权为原则的土地改革。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王莽提出的这些新政,除最后两项外,的确与王制时代的社会经济政策基本吻合。井田制的影响以及天下为公的思想,的确不是那么容易从中国人的观念中被清除的。王莽也的确认识到了土地家庭私有制度的弊端和蓄奴的消极社会因素。

    这也反过来证明,中国人从来都是将土地看作是大家应该平等拥有的自然之恩赐,也从来不赞成将人看作是可以买卖的对象。

    尽管王莽的新政因为他的政治幼稚、运气较差(新9-14年间,青、徐两州大旱激起民变等)、侵犯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走向失败,但他以“天下为公”观念致力于改变西汉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努力,还是影响到了后世帝王。

    尤其是将土地收归公有的政策,修正了秦汉两代废井田后出现的土地管理的弊端。所以,从晋代开始,出现了将井田制和家庭私有制进行折衷的新土地政策的倾向,由此产生了以限制大地产发展为目的的均田制。

    经南北朝200余年及至隋唐兴起,均田制成为帝制国体的主要土地制度。

    2011-03-1800:13:28

    (续上)

    我们不对均田制【7】做过多解析,仅介绍隋唐两代的土地制度以作印证。

    隋曾勒令贵族(诸王以下至都督)按品级占有田产,最多不得超过100顷(10000亩)最少为30顷(3000亩),另给官员以“职分田”作为俸禄的补充。

    这里重要的不是田产的多少,而是田产的性质。欧洲封建制度所赋予土地占有的私人属性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独立的治权,即君主授予领主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将该土地的治理权授予了封建领主。

    而中国的均田制只是授予田产的使用权(包括租佃权,亦即经营权),土地的治理权仍然归属于朝廷,而所有权属于“公有”——朝廷有处置和分配权。

    北魏露田、隋唐口分田(也称口业田),在丁男60岁或死后还田于公的规定,即是土地公有性质的证明。因此,即便是由于土地集中而导致大面积的土地私人占有,土地制度也不具有封建的性质。

    唐朝时完全沿袭隋朝的均田制,亦按官位品级将面积不等的田产分给官员和豪门望族,即“职份田”,是酬劳和奖赏的一个组成部分。

    同时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少部分田产以“公廨田”划拨地方政府所有,以弥补地方政府开支。

    另有公田制度,其收获主要用于助学、公共祭祀和救济贫民或赈灾。

    而大部分土地则平均分配给农民,每个20-60岁的丁男授田1顷,16-19岁中男亦授田1顷,其中80亩为口业田,60岁或死亡后须还田于官,其中20亩为永业田,不须还田于官,农民可永久占有但不得买卖。

    同时,农民须将一定的谷物(通常不超过10%)作为税赋交纳政府,另外还需要每年承担20天的国家徭役以及一定天数的地方劳役,同时壮年男子还有服兵役的义务。

    2011-03-1800:19:51

    【7】均田制由晋代占田法而来。

    晋代的占田法如下:(1)将男女老幼按不同等级授予田亩,田为私产,授田而无须还田。(2)百姓分为正丁、次丁和老小:16-60岁为正丁,13-15岁及61-65岁为次丁,12岁以下及66岁以上为老小。(3)占田基本规定:男子占田70亩,女子占田30亩;一户多人的话,正丁男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课田半之,次丁女不课。(4)对王公官吏占田予以限制:一品为50顷,即5000亩,以下每品减5顷(500亩),至九品占田10顷(1000亩)。(5)田亩税:丁男之户,年出粟一石五斗(约240斤),绢3匹,绵3斤;丁女与次丁男出其半,边远各郡减;王公官吏不纳田亩税。

    另,北魏时期将田分为露田(种植谷物)和桑田(种植桑、枣、榆等),露田在60岁或死亡时须还田于官,桑田为永业;15岁男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须植桑50株,枣5株,榆3株),女露田20亩;另有麻田男10亩,女5亩。北魏常作户口调查,按人数授田,已授者不再授,不足者按法授足;且规定不足可买入,多余可卖出,但买卖之后须保持有法之规定的田亩数量。

    另,北周时期,沿袭晋之占田法,有室者授田140亩,单丁授田100亩;但另有宅田授予,以平衡农户人口差别,规定10口以上者,给以宅田5亩,7口以上者宅田4亩,5口以上者宅田3亩。

    另,隋唐代16岁以上男丁授田1顷,老疾废者授田40亩,寡妻妾授田30亩。其中80%为口分田,死后还田于官,20%为永业田,不得买卖;只有转居他乡或贫无葬资者可卖出永业田。

    隋代职分田规定如下:一品5顷(500亩),五品3顷,以下每品减50亩,至九品为1顷(100亩)。外官(地方官)另给“公廨田”若干供其用。唐代沿袭了隋代的职分田和公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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