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4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510:47:53

    (续上)

    在《钦定宪法大纲》中,按照日本君主立宪体例,明确了君权、议院职权、和议院选举的要领,详细列出了1908-1917年间逐年立宪筹备事宜,明确载明1917年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

    明定用9年时间完成立宪,是参照日本1889年宣布立宪,到1898年颁布宪法,前后用了9年。

    由于史界一般只将《钦定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括地介绍给一般读者,而一般读者也难专门查找资料去了解这个大纲。

    故在此将大纲内容,做些介绍,目的是通过了解这份宪法大纲,来体会帝制转型时代的一些纠葛,这些纠葛不仅在晚清最后几年酿成帝制土崩瓦解,更在追求共和时代引发了数不清的政治是非。

    2011-03-2510:51:44

    (续上)

    《钦定宪法大纲》原文如下:

    君上大权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院,其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之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钦定法律为准,免涉分歧。)

    -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惟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监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机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附议院法要领,其细目当于厘定议院法时酌定。

    -议院只有建议之权,并无行政之责,所有决议事件,应恭候钦定后,政府方得奉行。

    -议院提议事件,须关乎全国公同利害者,不得以一省寻常地方之事提议。

    -君上大权所定,及法律上必需之一切岁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其细目另于会计法内定之。

    -国家之岁入岁出,每年预算,应由议院之协赞。

    -行政大臣,如有违法情事,议院只可指实弹劾。其用舍之权,仍操之君上,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

    -议院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决议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

    -议院有上奏事件,由议长出名具奏。

    -议员言论,不得对朝廷有不敬之语,及诬蔑毁辱他人情事,为者分别惩处。

    -议院开会之际,议长有指挥警察整饬议场之权。如有违议院法律规则者,议长得禁止其发言,或令退出议场。

    -议院如有不合选举资格者,由议长审查得实,随时立予除名。

    -各省士绅所设研究议会之会社,须遵照政治结会集社律办理,不准籍此敛派银钱,扰累地方。违者由地方官封禁惩治。

    附选举法要领,(略)

    2011-03-2510:53:40

    上述宪法大纲及所附民权、议院、选举要领,录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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