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5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3-2521:52:15

    又:即使在广东潮汕地区,土改时也基本大地主可斗,有的是小地主,但小地主并不为恶,同村宗姓怎么斗得下去?于是华南局不得不以北方干部取代本地干部,并将若干村合并开斗争会方式来斗地主。

    2011-03-2618:50:11

    谢洋奴兄、十字桀兄、早晚听海兄和新朋友yingping1997君!

    感谢yingping1997厚爱。对现实有点启示,确实是我的一点感念,但斑竹可能不一定这么看啊。江斑竹给个小红脸,已经是赏脸了哈

    2011-03-2619:01:39

    (续上)

    上述宪法大纲,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法律文件,我们可据此了解清廷对宪法、君权、议院体制及民权的认识和理解。

    此大纲由慈禧亲自裁定,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比日本宪法给予天皇的权力还大,论者常认为这是将君权宪法化而已,也有认为此大纲不具评论价值,梁启超即指宪法大纲“涂饰耳目,敷衍门面”,因而引发立宪派及其朝野热心于立宪人士的普遍不满。

    不管如何评价这份大纲,都应该承认大纲对近代国家之权力的认识是清晰和明确的。

    它至少理出了10种以上的国家之最高权力,如颁行法律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之权,司法权,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行政权,宣告戒严之权,爵赏及恩赦之权,紧急国事处置权等。

    这表明向西方学习近代国家制度,已经取得了部分的进展。

    尽管清廷未能如欧洲民族国家那样,按照三权分立原则,仔细区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相互制衡的那些原则和使原则被确认的政治原理,而是将三权集中于君主,且唯恐君主失去对这些权力的控制,但这并不表示其他人是明白的和正确的。

    如果真的明白的话,就不会发生共和时期行政权与立法权及司法权,混杂一起的那么多怪现象了。

    即使革命党人也是如此,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以党权代君权统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做法,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011-03-2619:08:56

    (续上)

    导致这一情形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恐怕还是近代民族国家形成和三权分立原则确立的那些思想背景,与《钦定宪法大纲》颁布时中国面临的思想混乱,大异其趣。

    中国并不是为了自由和平等这些政治权利而对民权给予特别重视的,即不是为了要平衡平民和贵族之间在政治权利上的不平等,或者要平衡商业新贵与传统世袭贵族之间对政治权力的争夺,而需要设立上下院的两院制议会。

    中国是为了抗衡西方对中国主权的肆意践踏、对中国财富的公开掠夺,而探寻抵御外侮的可行策略时,才注意到了除工商业之外,欧洲政治制度的可借鉴性质。这是理解对君主立宪不同立场的关键所在。

    在立宪派所持的引进西方宪法的理念中,只有一点与欧洲社会革命时期激进思想者的想法是相似的,这就是要削弱强大的、几乎不受限制的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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