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9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4-0811:36:01

    (续上)

    同时,意见书也批驳了宋教仁实行责任内阁、限制总统权力的主张。

    孙文认为,责任内阁制,是和平时期为不使元首成为政治斗争焦点,而需要由总理对国会负责。而在现在的非常时期,革命党人怎么可以对自己信任的领袖,设立限制其权力的法律呢?

    并表示,他不会听从这样的意见,高高在上而成为一个废物,误了革命的大计。【7】

    【7】朱宗震著,真假共和-1912-中国宪政实验的台前幕后,山西出版集团,2008年。笔者未基于其他资料核实朱先生在此处的**。

    2011-04-0811:38:17

    (续上)

    由以上争议可见,孙文对共和政体的认识尚有问题。

    正是这个认识偏差,才误将共和国体的建立,规划为军法之治(军政)、约法之治(训政)、宪法之制(宪政)三个阶段,而未能看到共和政体建设过程的不同阶段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某一阶段抛弃共和主义的原则,以及这样做所带来的危险。

    如果说军政时期可以由政党专享权力的话,那实际上不过是政党专政而不是共和;

    相应的,训政之约法不过是君主立宪的政党立宪之翻版,这实际上与古希腊斯巴达的贵族共和政体相类似,为什么满清朝廷不能去做的君主立宪,你同盟会可以实行呢?而仅仅凭借约法,可以保证政党立宪顺利地转型为民权立宪吗?

    袁世凯后来借助不受约束的总统权力,而行**之实,恰对这个问题做了注脚。

    2011-04-0811:41:14

    (续上)

    正像李剑农、徐中约已经注意到的那样,临时政府的组织,是否与孙文在同盟会成立后确定的“四纲三期”革命方略,和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精神相符呢?

    如按孙文的规划,此时应是军政时期,应实行军法之治,“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这是实现“恢复中华”之民族主义在中国全面胜利的先决条件。

    而现在,不仅列强仍在国土,即便“鞑虏”满清也仍然在北京的紫禁城里。

    那个多年来惟自己权位而重的袁世凯,此时正在恼怒着革命党人的背信行为,因黄兴曾请他出任新政府总统,但却将临时大总统的职位给了孙文。

    集结在南京的以维新、立宪主张为主的各省代表们,以为选个总统来代替皇帝,就表明“立宪”已经在中国实现了。

    而追随孙文多年的革命党人及参加革命的新军军官们,却陶醉于各省独立的美妙胜利之中,浑然不觉共和革命才刚刚开了一个头,而真正的共和精神,不是以17省代表的选举权来评价的,共和的本质精神,是人民的授权和以人民富祉为依归的权力行使的自我裁量权原则。

    内定孙文为总统,再通过投票,以表示总统产生于“人民”代表(实际上只是17省都督派出的代表)的自我裁量权的行使,只不过是一个既定的政治形式而已。

    或许对孙文来说,获得“总统”这一代表共和革命的崇高职位,是实至名归的,但问题在于,包括孙文在内的所有新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没有将自己看作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而仅仅以是否有了共和的形式而沾沾自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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