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4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4-2300:21:55

    ⑦1913年10月16日

    法案名称:增修约法草案;

    立法或提案人:袁世凯咨众议院增修约法;

    国体或政体:共和制,总统集权制(总统开明**);

    主政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3年10月6日选举袁为大总统,10日袁宣誓就职)

    立法要点及说明:

    约法第33条修正为: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

    约法第34条修正为: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

    约法35条修正为: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增加条款一: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赋予总统立法权);

    增加条款二:大总统为保持公安、防御灾患,有紧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赋予总统紧急财政权)。

    (以上增修实为改变临时约法的内阁制,重行总统制,以增大总统权力)

    2011-04-2300:26:01

    ⑧1913年10月31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宪法案及修正案(天坛宪草,未公布);

    立法或提案人: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

    国体或政体:共和制,总统制(总统开明**);

    主政人: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3年10月6日选举袁为大总统,10日袁宣誓就职)

    立法要点及说明: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主权属于民国全体;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选举方法有法律定之;

    众议院以各选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选举方法由法律定之(民权乎?);

    众议院对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有他和弹劾权,对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动议;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黜其职,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判决国务员违法黜其职并夺其公权,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三分之二出席,得投票数四分之三),中华民国之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

    大总统任免文武官吏,统率陆海军,经国会同意得宣战,缔结条约但媾和及关系立法事项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大总统得停止国会会议,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列席同意得解散众议院;

    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延续临时约法原则);

    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干涉之。

    2011-04-2300:35:34

    ⑨1914年1月24日

    法案名称:约法会议组织条例;

    立法或提案人:袁世凯授意政治会议议定(1913年12月15日袁世凯下令召集,政治会议赞成停止两院议员职务,事实上解散了国会);

    国体或政体:僭越,总统集权制;

    主政人:大总统袁世凯;

    立法要点及说明:

    约法会议以议决增修约法案及附属于约法之重要法案为其职权(以约法会议取代国会行使立法权);

    约法会议由京师选举会、各省选举会、蒙藏青联合选举会、全国商会联合会选举会选出18名议员组成之(选举会可由中央操控);

    设选举监督调查选举人资格、被选举人资格并列名册(选举人与被选举人籍此可由中央授意确定,等于剥夺了民权和地方选举权);

    年满三十岁以上国民曾任高等官吏而通达治术者,或曾由举人以上出身而夙著声望者,或高等专门学校毕业3年以上而精研科学者,或有万元以上财产而热心公益者,可列入选举人名册(条件高,且治术、声望、科学、公益等要求,为选举监督排除异己提供了软标准);

    年满三十五岁以上国民曾任或先人高等官吏五年以上而确有成绩者,或在内外国专门以上学校习法律、政治之学三年以上毕业或曾由举人以上出身习法律、政治之学而确有心得者,或硕学通儒富于专门著述而确有实用者(成绩、心得、著述确有实用之要求,为选举监督排除异己提供了软标准)。

    2011-04-2300:52:40

    呵呵,休息一下。这些东西枯燥得近乎无聊,因而帖着很累。但漏掉又不行。正是不少人对这些略而不问,所以,难以真正理解1912-1928年间的所发生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朋友们还是认真注意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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