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6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4-2320:05:11

    民国早期的宪法法案,不全部介绍了,再介绍几个重要一点的。

    1923年10月10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第一部宪法);

    立法或提案人:1918年第二届国会两院通过;

    国体或政体:共和制、总统制、两院制(美式);

    主政人:曹锟大总统(曹锟因贿选当选,宪法被称为贿选宪法);

    立法要点及说明:

    中华民国永为统一民主国,主权属于民国全体(同天坛宪草);

    第五章为“国权”,界定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县立法的立法权限,赋予各级立法机关明确立法事项;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同天坛宪草);众议院以各地区比例人口选出议员组织之;

    大总统及国务员规定同宪法案;

    法院之司法权规定同天坛宪草。

    第十二章为“地方制度”,明确划分为省、县两级,省、县实行立法行政自治;设省议会、县议会制定省、县自治法;省省务院及院长,县设县长;省税与县税之划分由省议会议决;

    宪法修正由宪法会议行之,宪法会议由国会议员组织之,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

    这个宪法的立法原则,吸取了过去12年有关宪法制定及国体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可惜由于曹锟贿选而使这部宪法颁布后编造到非议。

    2011-04-2320:13:17

    (续上)

    1922年夏

    孙文五权宪法草案,叶夏声奉孙文命起草

    国体或政体:民权共和制,总统制,五权分立制

    主政者:中华民**政府(广州)

    立法要点及说明:

    中华民国由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民,基于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建设直接民主共和国统治之;

    中华民国由国民大会组织之考试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行使其统治权;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由每县及其同等区域一人之国民代表组织之,国民大会议事法由国民大会自定之,国民大会咨五院成立日散会;

    中华民国各县及其同等区域之人民,于其本县本区域及法定范围内,有直接行使选举、复决、罢免、创制之权。

    中华民国之考试权,由考试院行之,中华民国之官吏,必经考试或甄别方得用之,考试院以活民大会选出主试组织之(将官员选拔权独立于行政);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以由国民大会选出合于被选资格议员组织之;

    中华民国之行政权,以行政院行之,行政院由国民大会选举大总统、副总统各1人组织之,行政院以大总统为院长(总统制);大总统总揽行政,执行法律,发布行政命令;

    中华民国制司法权,以司法院行之,由国民大会选举院长、副院长各1人组织之;

    中华民国制监察权由监察院行之,监察院由国民大会选出之监察组织之(将弹劾权独立);

    土地属于国有,国家之财产权属于国家。

    这个五权宪法草案,并没有颁布执行,只是作为一份备宪文件而留存。

    2011-04-2320:16:26

    (续上)

    1924年4月12日

    法案名称:建国大纲及组织国民政府之必要决议案;

    立法或提案人:孙文(因列强不承认广州军政府及曹锟贿选,孙文决计组织正式政府,明示与北方脱离关系,此大纲为将军政府变为国民政府而草拟);

    国体或政体:建国之军政、训政、宪政三期,民选宪政政府行五权分立制;

    主政人:中华民**政府(广州)

    立法要点及说明: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其次为民权(政府训导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其三为民族;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属于军政之下;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为军政停止、训政开始之时;

    在训政时期,政府党派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凡一省全数之县皆完全达到自治者,为宪政开始时期;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

    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党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

    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致宪政开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依宪法行全国选举,授政于民选政府。

    2011-04-2320:24:53

    (续上)

    1925年7月1日,1927年3月30日

    法案名称: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及1927年修正案;

    立法或提案人:中国国民党议决;

    国体或政体:党政之军政府,亦称作委员会制政府;

    主政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广州政府,武汉政府)

    立法要点及说明:

    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1927年修正案改为: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将政府置于执行委员会之下,使国民政府向政党政府转变)

    国民政府以委员人干人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1927年修正案为: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指定其中五人为常务委员会(政党集权);

    国民政府设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政务,常务委员于委员中推定之;

    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委员会一出席委员不足半数时,由常务委员行之;1927年修正案增加:未经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之重要政务,国民政府委员无权执行(政党执政);

    国民政府设置军事、外交、财政各部,各部部长以委员兼任之。

    (这种委员会制政府接近于希腊雅典的寡头制,其政府主席与罗马的首席执政接近)

    1927年修正案增加:本法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正之(政党立法权)。

    2011-04-2320:27:38

    3、宪政思想的三次转变与孙文的五权宪法及以党建国设想

    1912-1928年的宪政试验,随着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由广州而武汉而南京,以国民革命军之武力打败共和名义下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为标志而结束。

    当然,民国初期的宪政试验,不是因南北政府统一而结束,而是因在蒋中正主导下,建立了一个以政党政府为形式的军政政府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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