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01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5-1922:02:19

    (续上)

    弄清第一类问题的困难在于,的确由于恶的存在,而总是有人在社会走向破败的过程中,其财富不是随着社会的破败而成比例的减少,反而在增加着。

    **在报告中归类为“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均属于此类。

    而在乡村中,帝国主义、军阀是不直接存在的,农民们面前的为恶者,是“贪官污吏”、“土豪劣绅”两种人,而这两种人按照**的判断,一定是恶的,因为“农民的眼睛,全然没有错的。谁个劣,谁个不劣,谁个最甚,谁个稍次,谁个惩办要严,谁个处罚从轻,农民都有极明白的计算,罚不当罪的极少”(**《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不过,到底这些人恶不恶,恶的程度是否需要承担被“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的惩罚,甚至要被“罚款捐款,打轿子”、一群人涌进家里“杀猪出谷”,再到“小姐少奶奶的牙床上……踏上去滚一滚”、“戴高帽子游乡”的惩罚呢?

    要回答明白这个问题,将存在着万千的困难。

    这是因为,有三项最基本的关系必须进行厘清,并判断其善恶。

    2011-05-1922:04:30

    (续上)

    第一,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财富来源的正当性,以及所应受的惩罚是否可以保证公正性。

    就这些人被字面所规定的身份来讲,其财富的来源自然与“恶”脱不了干系。

    这正是农会的领袖们所做出的道德及情感审判,因而需要对贪官污吏和土豪劣绅实施必要的惩罚。

    惩罚的理由和方式,根源于中国社会传统中的“义利”观念,不义之财应当受到剥夺和惩处,惩处的基本方式是剥夺其财富,而将被剥夺的财富没收以公分,是正当的。

    假如这些人累积财富的行为真正“不义”,被惩处(不管是政府还是农民自己)确是必要的,特别当政府的权威没有办法保持公权力对这些“不义”行为进行禁止或惩处时,农民自发的惩处行为,即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

    这实际上与传统的劫富济贫行为相一致。

    2011-05-1922:09:15

    (续上)

    第二,保持第一项问题中“惩处”行为正当性的前提是,要将富人群体中的为善者和为恶者,做出正确的区分。

    如果将所有的富人,都视为“贪官污吏”、“土豪劣绅”,而剥夺其财富,自然是违背自然正义精神和“义利”准则的。

    而实际上,乡村中的富人群体,大多数并不是通过“不义”行为使自己富有的,如**的父亲,他累积财富【20】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勤劳,包括逼迫13岁的**放下书本到田里去干活、帮他去卖猪和讨债,但并没有不法行为或故意的坑蒙拐骗(他曾经被别人骗过一次)。

    另一种是用手中的钱去放债、做生意或买地。

    做生意不会产生罪恶,只要不是坑蒙拐骗便是正当的。

    现在的问题是放债和买地。

    对这两种行为,放债行为中存在着善恶的争议,而买田意味着土地的集中,以及破坏农村中土地分有的平衡和扩大生活的差异化。

    问题是,买田的人只要没有用强迫的手段去逼迫他人卖田,他是否要为卖田的人因卖田而走向贫困负责呢?

    在满清晚期,土地买卖是被允许的。

    历史经验表明,当一个朝代没有办法防止土地集中走向极端时,必然意味着朝政的安定开始出现问题,最终走向终结;

    而新的朝代将继续依靠均田制而恢复社会的生机,这种自我调节能力,是中国历史连续性得以保持的基本原因。

    现在,这一传统受到了来自**的挑战,他像传统社会中那些煽动造反的农民英雄那样,鼓励农民们以革命的方式,去剥夺拥有过量土地的人的财富,就像他少年时代反抗父亲那样,将卖猪的钱拿给乞丐。

    如果被**发动起来的农会组织,只是去剥夺“贪官污吏”和有不法行为的“土豪劣绅”的财富,或许大多数的乡村富人不会受到冲击,但没有迹象表明(至少**在《报告》中没有交待这一问题),像他父亲毛顺生这样富有的人,能够在农会的激烈行为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而从后来土地革命时期,**人所实施的土地政策看来,地主们被强行剥夺土地的行为是彻底和坚决的,但会为不进行抵抗的地主们,留下了够他们养家户口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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