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89节

作者:居原氏
    2011-07-1022:21:07

    【续上】

    如张先生所说,“如果我们真实地考察中国的宪政体制运作并将其与中国的成文宪法文本相对照,就会发现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背离。这种‘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构成了中国宪法学说中作为前提条件假定的‘背离主题’,以至于学者们依次批评中国宪法文本如果不是‘装潢门面’的,也是‘束之高阁’的,甚至批评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

    2011-07-1022:22:56

    【续上】

    由此观去,张先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中国的宪法文本与宪政实践之间会出现背离?

    张先生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说中国的宪政实践,并不是完全遵循成文宪法规范,那么,中国宪政秩序建构,是否有一套自己的规范秩序?

    这个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的规范究竟是什么?

    即究竟是怎样一些“看不见的法律规范”支撑着新中国60年的政治运作,以至于它事实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

    2011-07-1022:25:28

    【续上】

    张先生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

    对于法学家来说,它是复杂的,但对于政治家和政治家要治理的人民来说,它是简单的,甚至有时简直就是不言自明的。

    而将复杂性和简单性协调起来,或者说找到使两者都能接受的解释性意见,既是法学家的责任,也是政治家和老百姓都同时关心的。

    而完成这个解释性工作,可能对算不上学者的写文字者来说,要比法学家会轻松一些。

    因为,我们可不基于法理学那样专门的学问,而将事实讲清楚就可以了。

    2011-07-1022:27:48

    【续上】

    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创建美国有贡献的潘恩的眼中,英国是一个没有宪法的国家,而对英国政体多有赞赏的托克维尔也认为:“在英国,宪法常能不断改变,严格说,它根本就不存在。”(或说:“英国宪法并非真实的存在。”【2】)

    这些意见,当然令创建宪制国体的先驱者英国人难堪,因而英国的法学家们就有责任解释清楚这是怎么一回事。

    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雪在1885年写了一本《宪法精义》,将英国的宪法原则归纳为三项:议会主权、法治原则、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并重,并区分了议会主权、政治主权、法律主权的不同。

    【注2】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418页。

    2011-07-1022:30:20

    【续上】

    议会主权原则:指国家的政治生命完全系于议会,议会是主权者,即使国王也只能通过议会法案来行动。

    这也确实是事实。

    英国自1707年以来,300年间,还没有哪一个国王胆敢否决议会的法案,尽管国王被赋予对议会法案的否决权。

    这就证明了英国的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法律的制订者,也是最终解释者。

    但是,英国议会作为英国国家主权的代表,它获得主权地位的政治基础,是1679年议会通过的《人身保护令》、1689年通过的《权力法案》(即《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

    这三个由议会制定和通过的议会法案,不仅限制了贵族对人民的随意拘押权利,也宣布国王以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权力,为僭越权力,这个权力的行使未经议会同意时为非法权力,连新国王在加冕时,都必须依据国会法令(加冕宣誓法)举行宣誓仪式。

    这就是英国确立议会高于国王的君主立宪制国体的背景。

    不过在理解这个问题时,一定不要忘了英国的议会制,实际上是贵族-平民两个社会等级,就权力妥协进行政治协商的结果,且平民院(现代的下院)的组成,建立在市民社会代议制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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