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29节

作者:居原氏
    2011-10-2321:35:11

    【续上】

    (3)全民所有基本生产资料使用税(费)、国有企业的定税补偿、由国有资本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的商业运营增值税等,应立法作为公共财政收入单独征收和单独管理,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全民所有生产资料的国民财富性质。

    应立法确认来自于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共建设项目的法律地位、管制制度、因投入商业运营所产生收益的处置规则及收益的增值税率,公共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由人大委托或设立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管和审计。

    2011-10-2321:37:03

    【续上】

    (4)国有企业实委托经营制:应通过立法厘定国有企业的资产信托责任,即对国有企业实行委托经营制改革,以法律的方式处分国有企业在用的、除全民所有生产资料之外的国有资产的财产归属、这部分资产再生产利润的分配程序、分配规则及管理层人员的薪酬标准,并由人大委托或设立的专业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及资产状况进行审计和稽核。

    2011-10-2321:39:27

    【续上】

    深化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的社会经济新秩序。

    对此,必须通过思想解放,形成政府、不同所有制经济部门和人民之间,关于公共利益与自我利益的正确认知。

    政府必须认识到,它是人民利益的保障者、公共利益的守护者,而不是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配裁决者;

    政府要为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基础和竞争环境,而不是利用政治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控制权,而制造不平等的竞争。

    公有制经济部门应放弃自己是国家经济发展支柱的片面认知,并确立对企业资本委托人负责的观念,要依靠公平的市场竞争,来践行国有资产的信托责任,并以此为前提追逐委托人许可的正当利益。

    同时,非公有制部门的经济人必须认识到,在建立公平的经济新秩序中自身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自省价值,在主张所拥有的社会经济权利时,必须善尽经济人的社会责任。

    2011-10-2321:40:55

    【续上】

    上述改革措施的实施,将全面而深刻地改变目前的经济格局和社会利益格局,也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全民共享社会财富的正义社会,提供可行的策略和法律保障,可有效解决由无序状态的商业力量导致的社会贫富分化加剧、政治世界与商业世界权力寻租**、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平等市场竞争等社会结构的深层次矛盾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符合分配正义及其公平原则(国民红利及国民基金的国民共享体系)、差别原则(保护私人商业组织经营所得的私人财产)和最少受惠者原则(使国民财富成为维持国民最低限度生活的保障)的国民财富体系,将使中国式社会主义向公平和效率平衡兼顾、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共同富裕方向发展。

    这不仅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的政治地位,也有利于排除来自新左派和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干扰,更加坚定地通过建设中国式社会主义而重塑**领导的政党宪政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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